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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市場實施“二選一”壟斷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最后更新: 2021-04-10 09:52:08據市場監管總局網站消息,市場監管總局于2020年12月對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市場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立案調查。2021年4月,市場監管總局對本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向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發出《行政指導書》。現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指導書》予以公告。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21〕28號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當事人: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開曼群島大開曼島喬治城Capital Place一期4樓
基本情況: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稱當事人)于1999年成立,現任董事局主席兼首席執行官張勇,主營業務包括網絡零售平臺服務、零售及批發商業、物流服務、生活服務、云計算、數字媒體及娛樂、創新業務等。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根據舉報,2020年12月起,本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對當事人涉嫌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開展了調查。期間,本機關進行了現場檢查、調查詢問,提取了相關證據材料;對其他競爭性平臺和平臺內經營者廣泛開展調查取證;對本案證據材料進行深入核查和大數據分析;組織專家反復深入開展案件分析論證;多次聽取當事人陳述意見,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
2021年4月6日,本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理由和依據,以及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三、本案相關市場
根據《反壟斷法》和《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規定,同時考慮平臺經濟特點,結合本案具體情況,本案相關市場界定為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市場。
(一)本案相關商品市場為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市場。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提出,本案相關商品市場應界定為B2C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市場,理由是B2C網絡零售平臺服務與C2C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在商業定位和商業模式上存在較大差異,不具有合理的替代關系。
本機關認為,本案相關商品市場應界定為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市場。網絡零售平臺服務是指網絡零售平臺經營者為平臺內經營者和消費者進行商品交易提供的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具體包括商品信息展示、營銷推廣、搜索、訂單處理、物流服務、支付結算、商品評價、售后支持等。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市場屬于雙邊市場,服務平臺內經營者和消費者兩個群體,其顯著特征是具有跨邊網絡效應,使雙邊用戶對網絡零售平臺服務的需求具有緊密關聯。因此,界定本案相關市場,需要考慮平臺雙邊用戶之間的關聯影響。從經營者和消費者兩個角度分別進行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給替代分析,界定本案相關商品市場為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市場。
1. 網絡零售平臺服務與線下零售商業服務不屬于同一相關商品市場。線下零售商業服務為經營者和消費者進行商品交易提供實體經營場所、商品陳列及相關配套等服務,與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相似性,但二者不具有緊密替代關系。
(1)從經營者需求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緊密替代關系。
一是覆蓋地域和服務時間不同。線下零售商業服務由于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和交通等方面的限制,通常只能使經營者與周邊一定區域內的消費者達成交易,覆蓋地域范圍有限。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則能夠借助互聯網,在服務范圍上突破地理空間限制,并通過物流體系使平臺內經營者與全國范圍內的消費者達成交易。同時,線下零售商業服務一般有固定營業時間限制,網絡零售平臺服務通過虛擬交易場所可以使平臺內經營者實現全天候營業。
二是所服務經營者的經營成本構成不同。線下零售商業服務提供的經營場所一般是實體店鋪,經營者經營成本主要包括店鋪租金、裝修費用、人工成本及倉儲成本等。網絡零售平臺服務為平臺內經營者提供的是虛擬交易場所,其經營成本主要為營銷費用和傭金抽成等可變成本,試錯成本相對較低。
三是支持經營者匹配潛在消費者的能力不同。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借助大數據分析和算法等技術手段,可以匯總分析消費者偏好等市場需求信息,為消費者“畫像”,使平臺內經營者能夠精準匹配目標客戶,并通過營銷推廣將商品推送給更多潛在消費者,降低其對消費者針對性搜索和匹配成本,提升商品供應對消費者需求的匹配速度和程度。線下零售商業服務由于缺少相應的數據和技術支撐,難以為經營者提供精準匹配消費者等服務。
四是為經營者提供的市場需求反饋效率不同。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可以利用交易積累的用戶評價等海量數據,深入分析市場需求及其變化,使平臺內經營者更好地以市場需求為導向進行商品生產和供應的調整。線下零售商業服務為經營者提供的市場需求反饋信息較為有限,經營者借此調整商品生產和供應的效率相對較低。
(2)從消費者需求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緊密替代關系。
一是可供消費者選擇的商品范圍不同。網絡零售平臺服務不受營業場所物理空間限制,可以提供更多種類的商品供消費者選擇。線下零售商業服務由于實體經營場所受物理空間限制,可供消費者選擇的商品種類沒有網絡零售平臺服務豐富。
二是為消費者提供的購物便捷程度不同。網絡零售平臺服務不受時間和空間限制,可以使消費者實現隨時隨地購物,并與物流系統緊密連接,為消費者提供送貨上門服務,提高消費者購物便捷性。線下零售商業服務則需要消費者前往相應的實體店鋪進行選購,且通常需要實地比較多家店鋪才能選購到合適商品,時間成本相對較高,并且一般不提供送貨上門服務。
三是為消費者比較和匹配商品的效率不同。網絡零售平臺服務能夠呈現更為大量和豐富精細的商品信息,緩解信息不對稱問題,使消費者便捷地進行商品比較,快速搜索意向商品,提升消費者比較和選擇商品的效率。線下零售商業服務提供的商品信息相對有限,且受到營業場所地理位置、交通時間等方面限制,消費者通常需要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搜尋意向商品,比較和選擇商品的效率較低。
(3)從供給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緊密替代關系。
一是盈利模式不同。網絡零售平臺服務主要通過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交易傭金、營銷推廣費等盈利。線下零售商業服務主要通過向經營者收取固定的店鋪租金等盈利。
二是線下零售商業服務轉變為網絡零售平臺服務難度較大。有效進入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市場,不僅需要滿足提供網絡零售平臺服務所必需的基礎設施、技術支撐等方面要求,還需達到平臺經濟所必需的臨界規模,線下零售商業服務經營者轉為網絡零售平臺的成本很高。近年來,線下零售商業服務經營者實際發展為網絡零售平臺的情況較少。
因此,從需求替代和供給替代分析,線下零售商業服務與網絡零售平臺服務不具有緊密替代關系,不屬于同一相關商品市場。
2. 網絡零售平臺服務構成單獨的相關商品市場。
標簽 阿里巴巴- 原標題: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市場實施“二選一”壟斷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 責任編輯: 于文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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