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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力:復仇與法律——以《趙氏孤兒》為例
關鍵字: 趙氏孤兒復仇題材司法制度社會變遷報復本能群體的存在使復仇問題變得更為復雜了。人類的生存競爭已不再停留在個體之間,而往往出現在群體之間。由于文化是在且只能在群體生活中才得以傳承,復仇也因此得到了更多的文化滋養。群體的存在還意味著人們的血緣關系有了差等,而對不同血緣關系的人,人們的復仇本能也會有強弱之別,這一本能因此變得不那么可靠,復仇就有了制度化的必要;群體生活也使這種制度化有了可能。而一旦這一系列因素介入進來后,一方面,如果發生侵略和復仇,無論其規模、殘酷性以及時間長度都會升級。
另一方面,這也意味著和平共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也進一步增加了。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一個人再強壯,再機靈,一般情況下能夠逃脫受害者本人實施的復仇,甚至可以在對方實施復仇之際將之擊斃。但至少有幾點,使得群體中的一個人比非群體中的一個人更容易受到傷害。
首先,如果我傷害了別人,那么我現在要面對的報復者已不再是單個的個體,而是受害者及其親屬所構成的一個群體。在眾多人實施的復仇計劃中,哪怕個人的力量再大,智慧再高,也無法時時、處處有效的自我保護。
其次,我現在也有親人和親屬了,令我掛心,他/她們中至少有些人很容易受傷害;而我所在群體或部落里的其他人也可能因我侵犯他人而受到預謀的報復。甚至,報復者為避免同我直接交手,為了安全和穩妥,甚或僅僅是為了增加我的痛苦,恰恰尋找對我最心疼的弱小親人下手。他們知道,殺死我的孩子可能比殺死我更令我痛苦。
第三,即使由于我所在部落人口相對眾多,對方無從下手,我和我的親人因此在一段時間里得到了很好的保護,但由于文化和理性的介入,也會使我以及我的親人感到更不安全。因為,有了群體,受害人或其親人未能實現的復仇欲望更可能傳到下一代,由后代來實施;就如同趙氏孤兒那樣,等20年以后再實施復仇。這時,哪怕是屠岸賈知道趙氏孤兒的存在,注意防止復仇,他也不可能在20年間時時、處處保持高度警惕,保護好自己,保護好自己的親人。
第四,這種文化和理智因素的參與,實際上創造了另一種新的懲罰。如果屠岸賈知道趙氏孤兒還活著,那么他這20年就會天天不得安寧。這不是一種傳統意義的對于人類肉體的懲罰,但這是一種無法逃避的精神上的或心理上的懲罰。我們又一次看到,理智和文化的因素對于懲罰之參與和強化;我們也因此可以看到,一個人的理智越發達,他感受到的這種威脅也會越強烈。
面對著群體,侵犯者仍然有兩個基本對策。一種是擴大侵犯規模,在《趙氏孤兒》一劇中表現為“將趙盾三百口滿門良賤,誅盡殺絕”(頁1477),哪怕是剛出生的趙氏孤兒,也不放過。這就是通常所說的“斬草除根”。必須注意的是,即使在《趙氏孤兒》中屠岸賈“斬草除根”可能是出于他的心狠手辣,但從理論上分析,一個人是否采取“斬草除根”策略與他是否心狠手辣完全無關(這是對道德化解說的又一個批評)。
斬草除根主要是針對群體,在中國古代則表現為家族制這種普遍的社會組織制度,而發展起來的一種理性的行動策略,其根本目的并不是多殺人,而只是為了徹底有效地剝奪對方的復仇能力。事實上,今天得許多刑事案件中也會以不同的方式表現出這一點:通常所說的“殺人(包括目擊者)滅口”,其目的并不是殺人,而是要剝奪受害者訴諸法律進行復仇的能力。
面對侵犯的擴大和殘酷性的增加,相應的,復仇一方也會做出更強烈的反應,甚至勢必做出強烈的反應,也會采取滅族性的復仇。這就是為什么趙氏孤兒也會“還他(屠岸賈)九族屠”(頁1495)的道理。現代有些學者可能認為,趙氏孤兒的復仇太過分了;言外之意是,殘害趙氏孤兒一家的僅僅是屠岸賈個人,趙氏孤兒似乎應當僅僅懲罰屠岸賈本人。哪怕是我的直覺可以接受這種觀點,但我們必須清楚,這個直覺和觀點只是我們今天社會生活和文化條件的產物,是近現代文化規訓的產物。如果仔細分析起來,至少有三個因素要求或迫使趙氏孤兒必須將屠岸賈滿門殺絕,同樣,這與他是心慈手軟還是心狠手辣無關。
首要因素就是屠氏家族中的復仇愿望和能力。在元雜劇《趙氏孤兒》中,屠岸賈是一個迫害忠良的奸臣,因此受眾很容易認定屠氏罪該萬死。
但如果從《史記》看,屠、趙兩家的沖突更多是一種權力之爭,其背后甚至有晉景公(《趙氏孤兒》中為晉靈公)為維護自己的王權“借刀殺人”——削除宮廷重臣——的影子;司馬遷對趙、屠兩家恩恩怨怨的記載基本是中性的,對趙、屠兩家沒有明確的褒貶,筆下流露更多的是對公孫杵臼和程嬰的敬重。
而如果趙、屠兩家的互屠是權力之爭,或屠岸賈是奉了晉景公的指令處死趙盾一家,那么一旦趙氏孤兒復仇之后,屠家在道義上就有足夠的理由再次復仇。
甚至這都不重要(只是對我和我想說服的受眾可能有點重要),因為就算屠岸賈真的是一個奸宄小人,我們還要問,對誰來說,他是一個小人?對于其妻子、子女和家族來說,屠岸賈也許是一個頂天立地的偉丈夫——畢竟他曾給家人帶來了安全和榮華富貴;而一旦屠岸賈被誅,所有這一切都會喪失。
我們一定要牢記前面說過的,報復更多受生物性驅動,而并非為“道德”或“正義”所驅動。中國老百姓說,“殺父之仇,不共戴天”;在這句話中,復仇的根據完全不在于父親是否社會正義的或道德的象征,它所指明和強調的僅僅是這種生物的親屬關系。
正是考慮到這一生物性的復仇本能,趙氏孤兒就完全應當且能夠預見到,僅僅處死屠岸賈,屠氏家族未必不會出一個“屠氏孤兒”,等到某一天,會對趙氏孤兒及其一家再來一個復仇。哪怕不是激情沖動,而是理性思考,作為凡夫俗子的趙氏孤兒也必須面對現實:為了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必須將屠氏家族斬草除根。這里的分析并不試圖為任何人或為殘酷辯護,只是說,考察歷史人物首先不能用我的或今天的道德標準來判斷其行為對錯,首先應當理解他為什么會那樣行為。
復仇必須足夠殘酷還有另外一個因素:懲罰必須具有相當的力度才具有震懾力。否則復仇的懲罰是沒有社會功用的。如果一個人偷竊了500元,只被罰款50元,這種懲罰就不會具有任何震懾力,無論對偷竊者本人還是對社會的其他潛在偷竊者。
許多當代法學家會覺得這個類比用在這里不合適,因為趙氏孤兒的復仇已經殃及無辜。但這種不合適感只因為近代以來個體主義的罪責自負原則已經成了我們思考懲罰問題時無可質疑的公理。但這并非防止四海而皆準的公理。在歷史上,在世界各國的普通人當中,在很長時期內都采取了家族主義或集團主義的責任制。個體主義以及相應的司法責任制在很大程度上是資本主義經濟與社會的一個副產品。
究竟什么是應當承擔責任或過錯的適當的基本單位,這并不是一個自然的、物理的概念(一個人),而總是一定社會歷史條件下基于人類需要而發生的文化構建。如果趙氏孤兒的報復不是足夠強,僅僅懲罰屠岸賈一個人,也許在我們看來挺“人道”,但對屠氏家族來說,這事實上具有“犧牲一人,保存大家”的意義。這會對社會上其他家庭和家族產生非常不良的影響。這種復仇沒有警示的意義,沒有制止類似慘劇發生的威懾力,也沒有保護家族親人的威懾力。
復仇必須殘酷的第三個因素是復仇的制度化。一旦群體復仇的做法成為當時社會公認的公道做法,獲得了“合法性”(legitimacy),成為一種要求人們嚴格遵循的制度(我將在下一節論述情況確實如此),那么,趙氏孤兒就必須遵循這種做法。否則,他的行為就會失去合法性,他就是不按規矩辦事,不是依法辦事,而是在違“法”。
群體因素的介入,固然使侵略和復仇的殘酷和規模都可能升級,但這仍然不是唯一選項,另一選項還是和平。這不僅因為面對殘酷的后果,人們不得不更加理智,追求和平,追求同競爭者最低限度的合作,即互不侵犯,相安無事。而且一般說來,與人們的直覺相反,群體間激烈沖突的可能性一般會隨著群體擴大而降低。這不僅因為群體內個人仍然會有小算盤,有離心力,集體行動的組織費用很高;而且如王朔或姜文發現的,有時找盟友,沖突雙方會找到同一撥人或同一個人,而后者為了自我利益也會大力調停。這時,若是群龍無首,很難集體行動(注意《趙氏孤兒》中趙、屠兩家的侵犯和復仇行動都是“頭”發動的)。
群體首領也未必愿意看到大規模的沖突。為防止意外事件引發沖突,群體首領往往會在群體內貫徹嚴格的紀律和規則,以強硬的集體制裁作為支撐來制止任何個體在外尋釁滋事或行為漫不經心;因為任何個人傷害了其他群體的成員,都有可能導致群體、家族或部落之間慘烈的復仇,甚至造成代代相繼的血族復仇。因此,即使組織化沒有減少群體之間的沖突,卻至少大大減少了群體沖突的爆發或控制了其規模。
當然,即使群體內部作了這種努力,有時還是難免有意外;這時,為了避免大規模報復,為了避免群體內無辜者遭殃,肇事者所在群體甚至會可能主動將肇事者交由受害者或其親人處罰,或者將肇事者趕出群體(放逐),或——當社會開始有財富剩余并且受害者愿意接受時——強迫肇事者作出賠償。內部的懲罰紀律,因此同外部的報復威懾一起,促成了一種更為廣泛的和平。
從這種群體內部的組織紀律中,我們已經看到了人類社會最早的公權力的影子,甚或可以說是最早的行政司法制度雛形。后面會更細致探討這一點。在此,我只想指出,這一分析表明,政治法律制度也并非理性設計的產物,它是文明的,卻來自血淋淋的社會生活;人們要求的司法/正義,不過是人類報復本能的另一種說法。
(轉載自“雅理讀書”微信公眾號)
- 原標題:蘇力 | 復仇與法律:以《趙氏孤兒大報仇》為例(上)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 責任編輯:武守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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