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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力:復仇與法律——以《趙氏孤兒》為例
關鍵字: 趙氏孤兒復仇題材司法制度社會變遷報復本能在任何意義上,所有這些有關復仇問題的探討都具有法學理論的意義。而且在今天中國法治正在因社會變遷發生重大變革之際,如果對復仇問題缺乏深刻理解,過分執著于某些所謂的“先進”觀念,不但不可能加強法治,相反可能削弱法治。因此這一研究也具有重大的實踐意義。
本章的研究理論框架主要來源于波斯納法官的兩個關于復仇制度的重要研究以及制度經濟學的理論框架,甚至從文學作品來研究復仇和法律這一點也受到波斯納的啟發。但本文不是波斯納復仇研究的“翻版”或重述。不僅利用的材料是中國的(盡管從理論上來看,這并不重要),更重要的是本章努力展示了復仇制度在在中國衰落、中央集權的政治權力興起的歷史邏輯,并分析考察了與這一制度變遷相聯系的一系列微觀制度和意識形態的變遷。
我相信,許多法理學問題都是跨文化的,但是解決這些問題的手段或制度會隨著各社會的條件不同而有很大不同。本文的研究發現,與波斯納借助古希臘悲劇所展示的理論邏輯相比,傳統中國社會條件下的復仇制度確實展現了一些特點,而復仇在中國衰落的社會背景也是獨特的。
我主要借助的是中國元代的一部著名復仇戲劇,《趙氏孤兒大報仇》,以及與之相關的故事原型、背景材料。故事大致如下:
晉國大臣屠岸賈發動宮廷政變,謀害另一重臣趙盾,“將趙盾三百口滿門良賤,誅盡殺絕”(頁1477)。趙盾子趙朔身為駙馬,被逼自殺,臨死前囑咐有孕在身的公主:“若是你添個女兒,更無話說;若是個[男孩]……,待他長立成人,與俺父母雪冤報仇也”(同上)。公主果然生下一子,名為趙氏孤兒。屠岸賈得知,圖謀“削草除根”。趙盾門人程嬰偷偷將趙氏孤兒帶出宮,隱藏起來。屠岸賈得知,要將國內半歲之下一月之上的嬰兒均殺盡。程嬰同趙盾的舊友、昔日宰相公孫杵臼商議保護趙氏孤兒。
程嬰以自己的剛出生的兒子偽作趙氏孤兒,交由公孫杵臼照看,然后程嬰詐向屠岸賈告密。程嬰之子和公孫杵臼因此身亡。真趙氏孤兒被屠岸賈收為養子,與程嬰一起安全地活下來了。20年后,趙氏孤兒長大成人,程嬰痛訴往事,并借助君主之令,趙氏孤兒發動兵變,同樣殺了屠岸賈全家。趙氏家族恢復了其原先的社會地位。
該劇取材于春秋時期晉國發生的一件宮廷事變,直至今日,經歷了多種不同的文學藝術表達和眾多評論。因此,這個故事本身的演變還為我們從另一個角度考察法律與文學提供了可能:即不同的文本作者是如何講述這個故事。通過考察對這個故事的理解、表達和評論,我們可以發現與復仇制度變化相關聯的社會意識形態的微妙變化。但是,為了主題集中,本章集中討論復仇制度的變遷,只是偶爾涉及與之相關的意識形態;我把意識形態視角的分析更多留到第六章。此外,出于必須,本文偶爾也會附帶地討論一下其他相關的復仇故事和事件。
報復和復仇
為了理解復仇的特點,我們首先考察一下一般意義上的報復。在本章中,我將報復界定為受侵犯的生物個體出于生物本能對于侵犯者的抗爭和反擊。不用仔細觀察,就可以發現報復在社會生活中廣泛存在。當人們受到侵犯時,無論侵犯的是自己的身體、生命、財產(生活必須品)、性伴侶、后裔,或其他并不很大的甚或是想象的利益(例如一個表示輕蔑的手勢,即使是無意的),人們都會很自然地有一種下意識的反應。除了情緒上表現出氣憤外,行動上就是懲罰侵犯者。最輕微的是拒絕同其交往,拒絕給予對方要求的援助;或者告知他人不同其交往,這實際是社區內的“流放”;重一些的,則會以自己可能的力量反擊侵犯者(因此常常被稱作自衛),使侵犯者痛苦、受傷甚或死亡。
人類的這種激情是如此強烈,有時即使明知自己的力量不夠,其反擊完全是徒勞的,受侵犯者還是會不顧一切地“試圖”(這個詞有太強的理智色彩,用在這里似乎是一種矛盾修辭)給侵犯者造成痛苦或傷害;乃至于旁觀者會說這人“失去了理智”,但看似強大的侵犯者卻往往因此望而卻步。
這種報復性反應,是生物學上的一種正常現象,是任何生物在自然界生存競爭中的基本需要和本能。任何物種不具有這種本能,該物種就將被自然界淘汰;任何物種個體沒有這種本能,聽任其他個體掠奪對于自己之生存或繁衍后代很重要的各類資源,它或者就會死亡,或者是沒有后裔,總之基因無法傳遞下去;而那些有這種本能的個體的基因不但會延續下去,而且會因此相對或絕對增多起來。最終,隨著那些不具有這種本能的個體數量減少或徹底出局,這一物種實際上也就改變了。
事實上,在所有的動物中,我們都可以看到這種現象;民間就有“兔子急了也咬人”的說法。盡管——在人看來——有些爭斗確實只是“蝸角之爭”,但對于蝸牛來說,這種“爭”具有生死存亡的意義。這可以說是長期自然選擇令所有存活的生物個體保留的一種生物本能,一種身體化的理性。人類同樣承載了這樣的本能,盡管由于種種原因,我們的這種本能反應在今天也許已弱化了,或被有意淡化和打壓了。我們似乎很少“遭遇激情”了。
復仇也是一種報復,盡管我預見會有人抗議我把自衛和復仇都歸到報復的門下。自衛與復仇確有重大不同。前者一般是“被動”的,而后者往往是“主動”的;前者的主要目的是保存自己,后者則有意要傷害別人(盡管是侵犯者)。我承認這些差別,也承認這些差別在某些話語分析系統中非常重要(例如在現代刑法的“正當防衛”中)。
但是,如果從功能主義的視角來看,從基于生物學的分析話語系統來看,這種差別并不很重要。它們同樣是人們受到侵犯后的一種回應;其實際作用都是要打擊侵犯者,給對方施加某種痛苦,使對方不敢繼續或不再侵犯,從而保存了自己。用博奕論的話語來說,這都是一方博奕者對于不合作者做出的符合理性的反應。
與作為一般概念的自衛相比,復仇的最突出的外顯特點是它的歷時性,即先在的侵犯行為與后發的復仇行為之間時間不直接聯系。從“君子報仇,十年不晚”這種說法的流行和普遍,甚至可以看出人們似乎有意強調和突出復仇行為的滯后特點。
為復仇,勾踐喝了好幾年的膽
為什么會有滯后?主要是因為有理智的參與。如果僅僅為生物本能驅動,那么報復就會是當下的、即刻的,僅僅表現為自衛。這種反應不一定需要理智的參與,或主要不是理智盤算的產物,盡管這種本能反應仍然符合目的/手段理性。但是,當我們看到諸如趙氏孤兒這樣的復仇時,或者當我們說某某人“報復心很強”(通常不是僅指其報復行為嚴厲,更多時是指其銘記不忘和工于算計)時,我們說的就不再僅僅是生物的本能反應了。
盡管,最終說來,這種報復仍然為生物本能所驅動,其中卻已經有很大份額的“文化”因素,即理智,在起作用;并且,通常情況是,滯后的時間越久,理智參與的成份就越多。在某些情況下,人們未嘗不可以用時間間隔的長短來衡量理智參與的多寡。
- 原標題:蘇力 | 復仇與法律:以《趙氏孤兒大報仇》為例(上)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 責任編輯:武守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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