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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將征收“海外富人稅”?律師:政策法律一直都有,全球征稅大勢所趨
近期,中國將征收“海外富人稅”的傳聞引起國內外關注。據第一財經了解,我國“全球征稅”一直有政策依據,但執行力度有限。
另外,對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相關配套文件自2019年起設有6年“豁免期”,當前距離首次到期時間漸近。
不過,從現有文件來看,針對境外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尚無具體細則,近期傳聞中的“中國要對全球范圍內具有中國國籍的高凈值人群征收稅”“1000萬美元是門檻”“海外上市公司股東被波及”等信息尚無權威依據。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肖颯對第一財經表示,相比國際上大部分發達國家已有較為完備的相應制度,我國在境外個人所得稅征收方面的法律規定相對滯后,2020年出臺的相關規定為具體執行做好了制度準備,在當時就已引起過一輪關注。但她也提到,我國過去在具體落實方面并不嚴格,主要考慮可能是經濟發展以及防止資本外流等。
不少稅法人士認為,一國對應稅居民境外所得征稅是大勢所趨,中國跟進國際做法或只是時間問題。肖颯表示,未來若我國也嚴格按照相關政策法律進行征稅,也要考慮可能面臨的部分應稅居民通過轉換國籍、資產轉移等方式避稅的問題。
全球征稅已有法律制度基礎
第一財經注意到,今年3月,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在一則個稅匯算服務與風險提示案例中強調,境外所得要申報,切勿隱瞞存僥幸,并明確了居民個人對其境外所得需自行申報納稅,是自1980年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以來一直堅持的基本制度,2018年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延續了該項規定,即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應依法在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一財經梳理發現,根據2018年第七次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前者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后者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該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應稅所得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
這也意味著,我國的居民個人無論從境外還是境內取得應稅所得,或是居民個人從境內取得應稅所得并通過其他途徑“轉移”至境外,理論上都在個人所得稅征收范圍內。《個人所得稅法》中,“取得境外所得”被明確列為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的情形,并要求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稅。
同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下稱《實施條例》),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境外所得征稅給出了部分“豁免權”,即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到了2019年3月和2020年1月17日,為了落實上述兩個法律文件要求,財政部、稅務總局先后聯合發布了《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下稱《判定標準》)和《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下稱“3號文”),前者對上述《實施條例》中規定的“豁免權”進一步明確了標準,后者則對征稅范圍、征稅對象、報稅方法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前文提到的稅務總局通報的案例顯示,小何被某境內企業外派至國外子公司工作三年,每年2月底前,該企業都向稅務機關報送外派人員信息。年度匯算期間,該單位提醒小何應就其境外收入在國內申報個稅,但他心存僥幸,認為自己外派時間長且不可能被發現,于是沒有辦理境外所得匯算。稅務機關在大數據分析比對時發現,小何有幾十萬元的境外所得沒有申報,向他下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小何補繳了稅款及滯納金,單位知道了他未如實申報的情況,也對他進行了批評教育。
6年“豁免期”臨近到期
肖颯對第一財經表示,早在2020年3號文出臺的時候,相關話題就曾引起過一輪關注。此次再現傳言的起因還不清楚,但之所以備受關注,主要是該政策如果嚴格執行將很大程度影響到我國在海外有資產的高凈值人群。
事實上,3號文中關于境外所得概念、應納稅額、抵免稅額及限額計算方法、免稅或減稅范圍、申報對象等已較為詳細,但近期傳言中的“1000萬美元以上起征稅”“20%稅率”等沒有明確規定。肖颯表示,這也與我國一直以來沒有嚴格地執行對境外個人所得征稅的相關規定有關。
根據《判定標準》,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的判定標準,6年周期及周期內的居住連續性是一個重要因素,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國境內每年累計居住天數都滿183天而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不滿183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
所謂的“此前六年”,是指該納稅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連續六個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開始計算。
這也就意味著,自2019年及之后算起,若無住所個人連續6年在中國境內每年累計居住天數都滿183天而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則從第7年開始將要為境外所得納稅;如果6年中有任何1年上述條件中斷,則第7年繼續免繳個人境外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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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 林鈴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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