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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戈:在鼓勵創新與保護人權之間——法律如何回應大數據技術革新的挑戰
關鍵字: 大數據時代隱私權隱私保護創新規則大數據但大數據技術的發展將使政府變得越來越不透明,甚至連它不透明這個事實都變得不透明,因為政府賴以作出決策的數據分析越來越超越一般公眾的認知能力,以至于有人指出:現在是“算法”統治著世界;受雇于政府和大企業的成千上萬的程序員正在編寫著各種程序,分析和處理著海量數據,這些復雜的算法正使我們的社會日益成為“黑箱社會”,在這樣的社會中,個人越來越透明,控制個人的力量(包括政府和商業機構)變得越來越晦暗。“解構大數據的黑箱殊為不易。即使他們愿意把他們的方法披露給公眾,現代互聯網和金融行業也為我們理解這些方法安置了巨大的障礙。他們得出的結論——無論涉及雇員工作績效、網絡相關性還是投資回報率——都是基于無數的工程師所設計出的算法,并被無數的律師保護著。”
由于政府和企業都有能力控制大數據并招攬數據分析人才,所以它們都可以成為數據控制者(data controller)。在市場和政府嚴格分離的地方,個人需要面對商業機構和國家兩方面對個人數據的可能濫用。而政府也可以雇用商業機構幫助其進行數據處理,或者直接購買后者的數據處理結果。在政府仍然嚴格控制著市場的地方,商業機構與政府在利用個人數據方面的相互關系更難以準確判定。商業機構(比如百度和阿里巴巴),是大數據的主要擁有者和實際掌控者。不過,一旦政府要求其配合社會治理、維護國家安全和促進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工作,這些機構是難以拒絕的。政府作為大數據使用的中立監管者的角色,也會因裁判者和踢球者之間的角色混淆而受到干擾。
創新規則與個人權利保護規則之間的平衡
如上所述,大數據科技的興起產生了進一步的集權效應,使得大數據掌控者得以隱秘地、不受控制地利用個人數據,而普通公民幾乎沒有力量來抵抗。現有的法律制度不足以保護公民免受數據掌控者的權力濫用之害,因為這種濫權是非人格化的、彌漫性的、以數理定律的方式呈現出來的。反之,如果我們堅持傳統的隱私權和其他個人權利保護模式,則意味著宣告大數據技術的終結。因此,如何在鼓勵創新與保護權利之間找到平衡,是公共政策和法律界人士應該思考的問題。
大數據技術革新首先是一場值得歡迎和追求的革命性變革。實際上,不管歡迎與否,它都正在發生。回避或壓制只會導致被動和落后。世界經濟論壇已經把個人數據界定為一種新的資產類別,美國和歐盟都出臺了一系列政策鼓勵相關的技術發展。如何平衡創新規則和權利保護規則是我們應當思考的問題。由于錯過了18、19世紀的第一波工業革命浪潮,中國從19世紀40年代開始便陷入被動挨打的局面,并且一度淪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
有鑒于這一歷史教訓,中國政府從上個世紀80年代開始便高度重視信息產業發展,力爭趕上最新一波的產業革命,即信息革命。但信息產業與傳統的制造業不同,它所生產的是信息、觀念、知識和思想。我國執政黨的傳統是對這一類“產品”進行嚴格的控制,“競爭性的觀念市場”及其自生自發的秩序與黨的核心價值和治理理念格格不入。在這種情況下,必定要做出取舍:是繼續將黨的文宣傳統貫徹到信息產業領域,并使中國的互聯網永遠停留在web1.0時代?還是順應全球信息產業革命的大潮流,使中國不至于在這一波革命性產業發展之后再次被動落后?
做出上述選擇的難度是不言而喻的,因為信息技術發展所導致的交流模式轉型必然會引發一場社會變革。當代傳播學權威學者曼紐爾·卡斯特爾在《交流權》一書中寫道:“權力立基于對交流和信息的控制,不論是國家和傳媒企業的宏觀權力,還是各類組織的微觀權力。”政府的自然傾向無疑是嚴格控制交流渠道。“堵塞了交流渠道,便堵塞了個人心智關聯到公共意識的渠道。”長期生活在這種社會中的人民,除非天賦異稟,一般會變得缺乏公心與公德。不過,交流的形式與實質會隨著信息、通訊技術的發展而改變。在歷史上的某些關鍵時刻,會出現治理方式變革與技術革新之間的賽跑。按照歷史唯物主義理論所揭示出的規律,不能適應新的生產方式和生產關系的上層建筑必然會被歷史所拋棄。
從憲法的角度來看,中國憲法在鼓勵創新方面的立場比較接近于美國。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規定:“為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藝的進步,對作家和發明家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期限內給予著作權和專利權的保障。”我國憲法序言中提出“四個現代化”的總體目標,第一章總綱中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又明確了國家發展科學、醫療、教育的任務。對言論自由和學術自由的保護是營造創新環境的制度條件,憲法第三十五條對此也有明文規定。可以說,從憲法條文的角度看,我國對大數據技術發展是持鼓勵態度的。如何落實憲法所承諾的創新自由是問題的關鍵所在。
大數據技術創新所帶來的個人自治空間縮小是另一個問題。談到權力對個人隱私的全面侵掠,人們往往會想到喬治·奧威爾的《一九八四》。無所不在的“電屏”使“老大哥在看著你”成為每一位公民的生存處境,個人尊嚴、獨立人格乃至基本的羞恥感都了無存身之地。如果說這種監控技術在奧威爾的時代還只是一種虛構的話,在我們這個“大數據時代”,它卻已經成為一種現實。
之所以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人民還能享有一定程度的“私人空間”,在很大程度上應當歸功于限制權力和技術濫用的法律制度。并非所有技術上可行的事情都符合公共利益,法律應當為權力和科技套上韁繩,以便在世俗化的時代確保基本的文明和倫理秩序。
- 原標題:鄭戈:在鼓勵創新與保護人權之間——法律如何回應大數據技術革新的挑戰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 責任編輯:周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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