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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鳴江:商務合同中的中國定義初探
最后更新: 2020-05-26 08:35:44【文/ 觀察者網專欄作家 翁鳴江】
作為涉外律師,我們通常會經手很多棘手的涉外商務合同爭議。有些合同雖然乍一看也符合實際情況,但是,只要合同最初的版本是由對方律師草擬的,挖坑埋雷的情況就不會少見。下面嘗試結合具體的例子,對很多合同中常見、但通常不太被重視的中國定義條款進行探討。
我們曾經碰到過一個案子,客戶是一家中國公司,和一家美國公司簽署了《跨境技術許可協議》。這個協議中對“中國”沒有定義,但是對于“中國生產商”有明確定義,基本上就是說在中國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企業,而且中資成分要超過50%,才是中國生產商。定義之所以這么苛刻,我們理解是因為該技術協議中對中國制造商是有優惠的。客戶讓生產商代工生產產品時,需要向美方繳納許可費,如果代工的是“中國生產商”,許可費的費率要遠遠低于讓其他制造商生產的。
問題是,有次美國公司來審計我客戶的許可費時發現,客戶公司歷年以來一直把很多家臺灣的供貨企業,包括在大陸的臺資企業和開在臺灣的公司,都歸在了“中國生產商”定義里,這樣導致幾年下來,對方認為我客戶大約少交了大幾百萬美元的許可費。
美國公司專門請了律師,一開始上來就氣勢洶洶地開了封律師函,提了幾點理由:
第一、在臺灣的公司不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是按照臺灣當地法律成立的;
第二、臺灣有自己的貨幣、稅收,臺灣企業也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管轄;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己很多的法律,都有明確規定不適用于臺灣地區。
總而言之,根據協議規定的中國生產商的定義,臺資和臺灣的公司就不能算是中國生產商。所以,你們趕緊認錯交錢,我們可以免利息罰息等,否則除了許可費本身,利息罰息也要收,其他涉及的違約金你們都得交。
一開始看到這些問題,我們確實也有些愣住了。首先因為立場關系,我們當然也不能說,臺灣理論上還有“中華民國”的架構,所謂的“中華民國”也是中國等類似“一中各表”的觀點,畢竟這類政治敏感話題都不是我們大陸目前支持的說法。
在和客戶溝通后,發現該許可協議在簽署之前,其實來來回回有過幾輪討論,在最早的版本中,曾經有個中國定義的條款,大意是:“中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但為本協議目的,特指中國的大陸地區,不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但是雙方后來討論來討論去,現在推想起來應該是由于當時中方的堅持,這個定義條款在最后的簽署稿里被刪除了。
這個發現很重要。所以我們回給美國律師信中的第一條,就是強調說過去在簽訂協議之前,你們就曾經主張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臺灣,但是協商的結果是刪除了這個條款,那也就說明就本協議而言,你們默認中華人民共和國要包括臺灣。
后面的觀點當然就比較順理成章,畢竟我們是在國內環境成長起來的,而且還是律師,討論一下臺灣的問題,當然不會輸給美國同行。我們首先舉例說,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公司是根據該州的公司法成立的,畢竟美國的公司法不是美國的聯邦法,而是各州都有自己的法律,那我們可以說加州的公司不是美國的公司嗎?
加利福尼亞的熊旗(圖片來源:維基)
要說貨幣、稅收等,那香港和澳門也都有自己的貨幣和稅收,難道香港和澳門都不屬于中國,不能這樣下結論吧。
至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很多法律不適用于臺灣地區,但是只要有適用的不就可以了嗎,《憲法》和《反分裂國家法》的很多條款都適用于臺灣地區啊。再說,你們美國各州的合同法、侵權法、財產法甚至刑法,可都是不一樣的,一個國家不同的地區用不同的法律不是很正常嗎?
最后,我們還在許可協議中找到了一條特別有利于我們客戶的條款。雖然這個協議的適用法律是美國加州的法律,但是在當初協議談判過程中,可能是在中方的律師要求下,成功地對協議進行了修改,一個是強調該協議的條款不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相沖突(“wherever reconcilable nothing contained herein shall be construed to be in conflict with or in violation of applicabl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另一個是強調在履行該協議時也要符合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的規定(“when performing obligations under this License Contract in China, the Parties shall abide by the applicabl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其實,我們的《憲法》里有規定,“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圣領土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反分裂國家法》也說“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既然這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有這么明確的規定,協議又說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的規定,你們美國律師硬要強調臺資企業和開在臺灣的公司不屬于“中國生產商”,那是完全沒有道理啊。
最終,美國律師在這個問題上被我們徹底說服,我們也成功為客戶避免了大幾百萬美元的損失。但是,我們事后回想起來,還是有點后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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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 責任編輯: 陳軒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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