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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政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出臺,哪些官員要“下”?
關鍵字: 干部能上能下規定干部能上能下制度干部能上能下條例全文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全文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舉措,6月底的中央政治局會議上審議通過了《關于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規定(試行)》(簡稱《規定》),近日,這份文件終于露出了真容。
7月19日,《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開始實行,7月28日向社會公開。《規定》要求著力解決“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能力素質不適應”等問題,推動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規定》明確了干部“下”的6種渠道,以及對領導干部進行調整的“9+1”種情形。
這份新規的出臺,意味著對于庸官、閑官、太平官來說,日子不好過了,因為他們可能面臨“下崗”的命運,降級乃至“斷崖式”降級或許也會成為官場的“新常態”。
“能上能下”前史
“為政之要,惟在得人,用非其才,必難致治。”干部隊伍建設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一環。而“能上不能下”,是長期制約干部工作的一大難點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退休制度的建立,解決了事實上存在的領導干部職務終身制問題;任期制的實施,使領導干部在一個崗位上的任職時間有了必要限制;1986年,中央轉發中組部制定的《關于調整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職務幾個問題的通知》,探索以干部德才表現為標準推進能上能下,邁出了制度建設的重要一步。近年來,各地各部門在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方面也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實踐,取得一定成效,但總體上能上能下尚未常態化、機制化。
“我過去多次講,可能我最后的作用是帶頭建立退休制度。”——鄧小平(資料圖)
中共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對全面從嚴治黨作出很多部署,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干部選拔任用、干部教育培訓、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干部問責、干部兼職、干部檔案管理、“裸官”治理等方面制度,加強了對干部的從嚴管理。
用中組部相關負責人的話說,雖然近些年作了很多探索,但一直沒有有效解決,相關法規制度還是一塊短板。而此次出臺的《規定》,就是建立健全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機制的一個突破。
《規定》的制定過程也是一環扣一環。去年8月底,政治局通過《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重點任務之一就是制定干部能上能下的規定,也是中央改革辦今年重點督辦項目。文件稿形成后,先后提請中組部部務會、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專項小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中央政治局會議進行了審議。
從實踐看,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的難點,主要是怎樣把那些沒有大過、沒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但在其位不謀其政、能力素質不適應的干部調整下來。而《規定》最大亮點就是對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問題作出規范。
值得注意的是,這個《規定》并不是單獨的,而是和幾分黨建文件密切聯動,互相補充。
目前,在干部能“上”方面,以《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為基礎主干的系列黨內法規已經比較完備,這次制定出臺推進干部能“下”的法規文件,對干部退休制度、任期制度、問責制度等已有制度規定的,都結合新的實踐進行了補充。
干部能“下”的6種“渠道”
《規定》明確了干部下的6種渠道,分別是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問責處理、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健康原因調整和違紀違法免職。
首先,退休制度是干部管理的基礎性制度。《規定》要求嚴格執行干部退休制度,到齡即免職(退休),對確因工作需要延遲退休的,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和權限報批。
第二,“任期屆滿離任”也是干部“下”的一個常規渠道,但實踐中也存在一些需要加以改進的問題。比如,有的干得不好但是任期未滿,調整或免職往往還有一定難度。因此,《規定》要求加強任期內考核管理,經考核認定不適宜繼續任職的,應當進行必要的組織調整。
三是問責處理。作為推動干部能下的必要途徑,十八大以來,問責領導干部的力度加大,一批存在突出問題的領導干部受到停職、免職等處理,有的還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法律追究。
《規定》在《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基礎上,根據新的情況,增加了需要問責的5種情形,從而進一步拓展了干部問責內涵。
這5種情形是:
(一)落實從嚴治黨責任不力,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到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在較短時間內連續出現違紀違法問題的;
(二)法治觀念淡薄、不依法辦事,不按法定程序決策,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三)抓作風建設不力,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比較突出的;
(四)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營私舞弊,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用人上不正之風比較突出的;
(五)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邊工作人員教育管理不嚴、約束不力,甚至默許其利用自身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對于其中的第一種情形已經有了鮮活的例子。在從去年持續至今的“山西官場地震”中,省委書記袁純清被調離,出任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而在中央宣布省委負責人職務調整時,中央政治局常委劉云山親自參加了會議,對山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發生的嚴重問題,給予了嚴肅批評。袁純清在會上也承認,作為省委書記“負有領導責任”。
對山西的“塌方式”腐敗負有領導責任的袁純清黯然離開山西
干部“下”的第四種重要渠道是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干部,這也是此次《規定》的最大亮點,后文將詳細展開。
第五種是健康原因調整。對干部因健康原因不能勝任工作及時進行職務調整,既是對黨的事業負責,也是對干部本人負責。《規定》要求,干部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據統計,十八大以來,已經有3名省部級干部因為身體健康原因辭職,他們分別是原海南省長蔣定之、寧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何學清和吉林省原副省長王化文。
蔣定之是近來因健康原因辭職的高官第一人。2014年12月30日,海南省委領導班子調整,國家海洋局原局長劉賜貴接替蔣定之擔任海南省長。海南省委書記羅保銘高度評價蔣定之,還低調披露了蔣定之去職的“隱情”:“尤其是在后期,蔣定之同志克服了健康問題,繼續兢兢業業地堅持工作,為保持海南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取得了很多實實在在的成效,向全省人民交出了一份滿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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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梁福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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