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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城管回應“撤梯”事件:為登記保存違法工具
關鍵字: 河南梯子城管獲死者家屬諒解書 店主被取保候審
湘新圖文廣告的賠償完成后,歐聰燕從死者家屬那里拿到了一份諒解書,同時,她向警方提出請求對丈夫劉勤取保候審,經過審查,警方認為,雖然劉勤的行為已經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但劉勤及家人積極與死者歐某的家人進行溝通,達成調解并出具了諒解書,符合法律規定,并且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于是依法對他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工人墜亡 各方責任如何劃定
事件發生的細節還需要等待警方和紀委的進一步調查。不過,在這起事件中,誰應該為歐某的意外負責呢?就此,央視記者采訪到了相關法學專家。
針對城管執法人員拿走梯子這樣的執法方式,中國政法大學王敬波教授認為,首先要看執法程序是否存在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王敬波:嚴格執法并不意味著專橫、武斷,乃至濫用權力。所以在執法的過程當中,必須要遵循必要的法定程序,包括比如說做出決定,作出決定之后,要求當事人去進行整改,當事人在整改的過程當中,就沒有必要再采取下一步的行動,從這個案件當中可以看出來,在遵循法定程序這個情況下,我們的城管還沒有做得到。
城管撤梯 是否符合執法規范
如果城管執法人員履行了法定程序,那么在施工人員仍在樓頂的情況下,城管將梯子直接拿走的這種方式是否符合執法規范呢?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王敬波:整個行為所表現出來的是非常專橫,非常簡單粗暴,完全沒有估計到行為人正在拆除這樣的一種事實,也沒有充分地考量到,梯子撤走了當事人怎么下來,這樣的一個關乎安全的一個問題。
法學專家:或將涉濫用職權罪
不規范的執法行為,如果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在法律上要承擔怎樣的責任呢?北京大學陳永生教授認為,如果城管隊員的執法行為被有關部門認定存在問題,那么很可能會涉及濫用職權犯罪。
北京大學法學教授 陳永生:所謂濫用職權罪按照刑法的規定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法定的權限來處理他無權處理的事務,或者是雖然在他權限范圍之內,但是他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方式、程序隨心所欲的來處理事務,這個造成了重大的人員傷亡或者是嚴重的財產損失的行為,這構成濫用職權罪,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濫用職權如果是造成一人死亡或者是三人以上重傷,或者是30萬元的財產損失的話,應該是追究刑事責任的。
這起事件的責任應該如何劃定呢?王敬波教授認為,除了執法隊員一方,其他涉事各方對這起事件也應負有一定的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王敬波:校車公司和文印店的老板,在整個安裝過程當中,是不是有必要的安全設施,或者說是不是由于沒有必要的安全設施就導致了人身傷亡,這個是涉及到責任事故的認定。第三個就是當事人也疏忽大意,也沒有意識到在沒有梯子的情況下,直接下來可能帶來的風險。所以實際上這個意外事件的造成是多種原因共同形成的。
面對實際執法時的復雜環境,執法人員應該如何執法呢?王敬波教授認為,雖然執法人員有時會面臨一些困難,但是不應就此放松對執法規范化的要求。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王敬波:雖然在城管執法過程中,可能會因為它面臨的這種違法行為量是非常大的,而且很多都是稍縱即逝的,所以在執法的時候,確實是面臨著整個規范化過程中很大的一個困難。但是我們不能夠因為這種執法的現象我們就放松對城管的執法的要求,所以還是應該進一步地提升我們的城管整個執法過程中的規范化操作的這樣的一種能力。
- 原標題:鄭州城管回應“撤梯”事件:為登記保存違法工具
- 責任編輯:何書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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