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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批復棲霞金礦事故調查報告:建議給予煙臺市委書記等28人黨紀政務處分及組織處理
山東省人民政府2月26日發布《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棲霞市笏山金礦“1·10”重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以下為批復全文:
煙臺市人民政府:
省委省政府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棲霞市笏山金礦“1·10”重大爆炸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提交的《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棲霞市笏山金礦“1·10”重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已經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審核同意,并經省委、省政府研究審定,現批復如下:
一、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6號)等有關規定。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原則和“四不放過”要求,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查明了事故遲報瞞報情況,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總結了事故教訓,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調查工作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棲霞市笏山金礦“1·10”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由于企業違規存放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井口違規動火作業引發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依規依紀依法追究以下責任人的責任: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吳榮松,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項目部副經理,鑒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二)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人員。
1. 賈巧遇,中共黨員,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總經理,主持公司工作,對瞞報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 馬學圣,中共黨員,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分管治安保衛、民用爆炸物品審批,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 吳宗形,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駐山東棲霞金礦項目部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 李東,中共黨員,煙臺新東盛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 唐海波,煙臺新東盛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員工,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 王桂磊,煙臺新東盛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員工,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 馬俊榮,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駐山東棲霞金礦項目部員工,負責回風井炸藥管理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 鄭略潑,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駐山東棲霞金礦項目部爆破工,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 李若滿,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駐山東棲霞金礦項目部爆破工,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0. 盧興雄,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駐山東棲霞金礦項目部爆破工,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1. 王道乾,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駐山東棲霞金礦項目部爆破工,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2. 馮曉林,中共黨員,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綜合辦保衛班長,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接收、登記等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上人員是中共黨員的,由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在具備作出黨紀處分條件后,及時作出處理。
(三)公安機關已采取強制措施的公職人員。
1. 姚秀霞,中共黨員,棲霞市委原書記,二級巡視員,對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并立案偵查。
2. 朱濤,中共黨員,棲霞市委原副書記、原市長,對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并立案偵查。
以上人員,由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在具備作出黨紀政務處分條件后,及時作出處理。
(四)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 康鑄尚,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安全生產科長,分管安全生產、設備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 于建坤,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生產技術科長,分管生產調度,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 李繼寧,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大股東,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以及組織處理的人員。
1. 王勇,中共黨員,中共棲霞市黨代表,棲霞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所長。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2. 牟海軼,中共黨員,棲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隊治安管理科副科長。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3. 王國超,中共黨員,棲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4. 呂學濱,中共黨員,棲霞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政委、治安大隊大隊長。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5. 劉先科,中共黨員,棲霞市應急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6. 孫云海,中共黨員,棲霞市應急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7. 范慶蕓,中共黨員,棲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運行監測協調辦公室負責人(事業編制)。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8. 齊維強,中共黨員,棲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黨組成員、四級調研員。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9. 李永杰,中共黨員,棲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黨組書記、局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10. 王忠賢,中共黨員,棲霞市交通運輸局綜合運輸科負責人、交通運輸服務中心黨支部書記。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11. 林國君,中共黨員,棲霞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市交通運輸執法監察大隊大隊長。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12. 陳向陽,中共黨員,棲霞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書記、局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13. 尹強,中共黨員,棲霞市西城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14. 賀雪剛,中共黨員,棲霞市西城鎮黨委書記。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15. 陳雋,中共黨員,棲霞市委常委、副市長。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16. 閆升波,中共黨員,棲霞市人大代表,棲霞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棲霞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17. 史大琛,中共黨員,棲霞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18. 孫永祝,中共黨員,煙臺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治安管理大隊原副大隊長。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19. 李海濤,中共黨員,煙臺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支隊長。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20. 田力,中共黨員,煙臺市政協委員,煙臺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21. 于建平,中共黨員,煙臺市應急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二級調研員。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22. 孫樹福,中共黨員,煙臺市應急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23. 喬玉晶,中共黨員,煙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24. 林陽,中共黨員,煙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黨組書記、局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25. 趙峰,中共黨員,煙臺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煙臺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26. 王中,中共黨員,煙臺市委常委、副市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27. 陳飛,中共黨員,煙臺市委副書記、市長。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28. 張術平,中共黨員,煙臺市委書記。建議對其予以誡勉談話。
四、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相關責任單位及其責任人的行政處罰建議。
由煙臺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煙臺新東盛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棲霞市興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棲霞市安達民爆物品有限公司、煙臺市北海民爆器材銷售有限公司及其相關人員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五、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相關責任單位其他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由煙臺市責成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招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其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組織有關單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相關企業有關責任人黨紀政務處分。
六、同意對浙江省、北京市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處理意見。
建議浙江省組織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單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相關人員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建議北京市責成有關部門、單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北京康迪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及其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
七、責成棲霞市委、市政府分別向煙臺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責成煙臺市委、市政府分別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上述情況,同時抄送省紀委監委、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八、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煙臺市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嚴格落實《調查報告》中提出的各項防范和整改措施,舉一反三,切實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和非煤礦山等行業領域的監管,有效預防重大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九、煙臺市政府要組織棲霞市和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權限及程序,抓好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處理意見的落實,處理情況要向社會公布。事故處理落實情況要及時向省紀委監委、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報告。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抄送:省紀委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省總工會,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廳。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21年2月23日印發
標簽 山東- 責任編輯: 于文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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