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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立:我們對偷拍行為的懲罰,輕了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林立】
據媒體2月22日報道,“安徽省五河縣男子偷拍隔壁房間未成年女孩隱私部位,并將照片和視頻截圖配上侮辱性色情文字及女孩的身份信息,上傳至色情網站。該男子因涉嫌侮辱罪被公訴。”
當下看到這類新聞,讀者心中估計早已不再大驚小怪。
不可否認,科技為我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方便和改善,但同時也把我們推入一個“無機不在”、“無孔不入”的時代。
超微型攝像機(針孔攝像頭)早已在某寶和某多等網絡平臺上隨處可見,我們幾乎無法統計有多少隱秘的“眼睛”躲在我們想不到的地方偷偷地“觀察”著我們。
當你在學校操場散步,當你在公共廁所解決生理需求,當你在出租房里洗澡,當你在酒店房間脫下衣服,當你在商場試衣間試穿心儀的衣服,你都可能正被他人隔著屏幕注視。
前段時間,不少高校就陸續曝出學生偷拍的丑聞。依據媒體報道統計,從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半年時間內就曝光了8起高校偷拍事件。
比如2021年12月1日,西安外國語大學發布《情況通報》:11月18日,該校學生李某某在女廁所偷拍被當場抓獲,學校配合公安機關立即依規開展調查取證。29日,學校依據學生違規違紀處分辦法,給予李某某留校察看處分。
我們難以不相信,在這之外還有更多隱秘的“眼睛”未被察覺或未被抓獲。
偷拍不是一件“小事”
偷拍,顧名思義,是在他人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況下,拍下他人行為或身體部位的行為。
偷拍大致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在公共場合偷拍,比如某些人在公共場合有不雅舉動,旁邊有人偷拍并上傳到網絡上;另一種是在私密場景偷拍,比如某女在某服裝店試衣間試衣服,店主利用隱蔽安裝的針孔攝像頭偷拍。前者侵犯的主要是肖像權,后者侵犯的主要是隱私權。
無論偷拍者的出發點是何種“高尚的藝術”理由,表現的是何種“美好的內容”,都不能使其偷拍行為正當化,都是違法的,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中,后者尤為不能容忍,因為與性有關的隱私是個人隱私的核心,對于維護每個人的社會形象、身份地位和人格尊嚴非常重要。用網絡流行語來表述,就是它關系到一個人可不可能“社死”(社會性死亡)。
“二次傷害”是被偷拍者幾乎無法逃過的精神摧殘和心理打擊。臺灣璩美鳳性愛錄像帶曝光后,璩美鳳就說過:
“在VCD這事情之后,只要我出門,就會被這個社會指指點點……讓我感覺好像在社會的目光中現場被剝光衣服,時時刻刻被進行活體解剖,好像在大太陽下,眾目睽睽中,再度被赤裸強奸。”
現有法律對偷拍行為的懲罰偏輕
偷拍已像新冠病毒一樣,讓我們唯恐避之不及,并嚴重影響我們的生活,給當事人造成巨大痛苦。而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更為殘酷的現實是,我們拿“偷拍”沒有太多辦法。
在上述高校偷拍事件中,偷拍學生得到的處理大多是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與給被偷拍者造成的可能“社死”的傷害相比,對偷拍者的懲罰無疑是輕了的。
難道我們只能施以這樣軟弱的懲罰和無力的保護嗎?依據現行法律,好像是的。
從民事責任上看,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侵害公民的肖像權和隱私權的,應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侵權責任。
從行政責任上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從刑事責任上看,依據《刑法》的規定,偷拍行為可能構成“非法使用竊照專用器材罪”、“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和“傳播淫穢物品罪”。其中,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從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在私密信息的刑事法律保護上,我國法律實行的是“間接保護”:如果僅限于偷拍行為本身,偷拍的法律責任主要是民事和行政上的,不構成犯罪,對其懲罰較輕;只有偷拍行為附帶了使用竊照專用器材和傳播甚至傳播牟利的行為,刑法才認為是犯罪,才施以刑事懲罰,而且懲罰力度也不高。
實際上,隨著技術的發展,偷拍已不再需要專用器材,只需要手機和家用攝像頭這些非竊照專用器材就可以。所以,偷拍者只要不用竊照專用器材,也不將偷拍視頻、照片對外傳播,關起門來“自娛自樂”,其行為就很難觸犯刑律。
偷拍的違法成本越低,實施的可能性就越大,偷拍行為越泛濫,通過刑法預防犯罪風險的難度就越大,甚至可能刺激某些人“窺私欲”的無限放大,形成包括偷拍并販賣、偷裝攝像頭并出售攝像頭的觀看權、破解并控制他人攝像頭等在內的私密信息黑色產業鏈,并推動黑色產業鏈的不斷升級。
最后,可能造成像“韓國N號房事件”這樣強行逼迫他人拍攝淫穢照片、視頻并利用社交網絡傳播、販賣的惡性犯罪,使“偷拍偷售”變成“明拍偷售”,危及社會基本價值觀,突破社會道德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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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 責任編輯: 李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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