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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農商行五億存款“失蹤”謎案:失控的金融掮客
最后更新: 2021-11-18 10:06:23失控
在招攬到張軒向臨朐農商行進行巨額存款的2016年底,劉倩倩的生意已開始走下坡路。據永潤公司員工何輝回憶,2016年是永潤公司與當地農商行合作的頂點,其業務基本覆蓋了臨朐農商行,以及部分昌樂縣、青州市農商行。
此時,臨朐農商行突然改變了攬存考核辦法,在考核臨朐農商行各個支行的月底或季底攬存任務外,同時又追加了考核日均攬存任務,這導致“高息攬儲”的錢每天都要在銀行賬上。各支行對“高息攬儲”的需求量越來越大,存款時間越來越長;另一方面,“高息攬儲”業務擴大,“過橋資金”的客戶卻沒有增加。永潤公司每月持續向“高息攬儲”的客戶“貼息”200萬~500萬元,永潤公司有時還將資金方的錢用以支付“貼息”。
一個購置不良資產包事件加速了永潤公司的“失控”。據何輝回憶,2017年3月,時任昌樂縣農商行北巖支行行長的張某在與劉倩倩商談“高息攬儲”與“過橋資金”合作時,告訴劉倩倩北巖支行有一個6800萬的不良資產包“很好”,大概能收回3000多萬元,這讓處于困境的劉倩倩看到了希望,在與時任昌樂農商行聯社副行長馮某商談后,她以1000萬元的價格買下了這個不良資產包,但在后來僅收回500萬元。
到2017年10月,永潤公司基本虧空。何輝曾經算過,按照每萬元3元/天的“高息攬儲”利息,農商行下屬各支行合計欠下永潤公司1.5億元貼息,永潤公司始終沒能討回這筆錢。
2018年,劉倩倩打算依靠私募基金業務“翻身”,她先后在青島成立青島永濼資產管理公司與青島永鵬資產管理公司,但直至案發,她的私募基金公司都沒能運轉。到2018年12月,永潤公司已經資不抵債。
2019年4月,劉倩倩被抓。《中國新聞周刊》了解到,這與資金方青島恒信典當有限公司(下稱“恒信公司”)報警直接相關:2019年4月4日,恒信公司在查賬時發現,其在臨朐、昌樂、青州三地農商行存入的1.1億元,有1.02億被人轉出。恒信公司隨即聯系劉倩倩,劉表示錢是被農商行工作人員挪用,用于平衡存貸比例,很快能償還。但資金未能如期歸還,恒信公司報警,案件由昌樂縣公安局立案偵查。
2019年4月16日,昌樂縣公安局作出《立案決定書》,對劉倩倩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立案偵查,次日將其刑拘,羈押至濰坊市看守所。《中國新聞周刊》了解到,在隨后的幾天里,青州農商行寶城支行行長陳某、青州農商行陽河支行行長李某因涉嫌包庇罪,臨朐農商行七賢支行行長賈某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昌樂縣公安局刑拘。但是,這三人又分別于2019年5月15日、5月6日、6月17日,在各繳納了10萬元保證金后取保候審。此后,在劉倩倩一案中,再沒見關于這三人受罰的消息。
2019年5月24日,昌樂縣人民檢察院作出《批準逮捕決定書》,以劉倩倩涉嫌盜竊罪將其逮捕。2019年12月23日,劉倩倩一案在濰坊市中院開庭。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1月10日至4月2日,劉倩倩在預謀盜竊后,分別在昌樂農商行昌城支行、青州農商行王府支行、昌樂農商行寶城支行、昌樂農商行東山支行、青州農商行陽河支行、臨朐農商行城關支行,采取掉包銀行卡、偷記銀行卡密碼等手段,盜竊張某磊、肖某明、劉某雯、李某、張某紅、孟某等6人合計2.188億元銀行存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劉倩倩構成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劉倩倩在臨朐縣的別墅已被查封。攝影/本刊記者 趙翔
法院經審理還查明,劉倩倩平時從事幫助銀行攬儲、給銀行貸款客戶提供過橋資金業務,她盜竊這些款項,是“因經營資不抵債”。在6名“被害人”中,李某雯、李某、孟某、張某紅為青島恒信公司員工,他們被盜竊錢款,都是根據其公司要求到這些農商行網點辦理的存款。而在案發前后,這6人被盜竊存款,劉倩倩均已償還完畢。
庭審中,劉倩倩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的事實無異議,但其辯稱,其不構成盜竊罪,應是挪用資金行為。對于劉倩倩的這一自辯,法院未予采納。
農商行無人擔責
劉倩倩一案,濰坊中院于2020年12月22日做出的“(2019)魯07刑初60號”判決書共24頁,涉及武漢資金方的,只在“證人證言”部分出現了這樣一句話:“張麗楠、張軒、王某某證實劉倩倩盜竊的資金去向,到張麗楠、張軒、王某某賬戶的情況。附相關的銀行交易明細。”
其實,在劉倩倩被抓前一段時間,張軒已感覺到異樣。“因為總是不‘顯賬’,錢回不來,我一直找她要,哪怕是一次給幾十萬,她還是在想辦法回錢,那段時間,最多一筆是回了500萬。到最后,就找不到她人了。”張軒回憶。
這里的“不顯賬”,按照張軒的解釋,起初他在濰坊那幾家農商行存款時,賬戶上顯示存款數額,后來就一直不再顯示。現在回憶起來,張軒認為他的存款應該早被劉倩倩挪用了。他回憶,大概是在2018年初,“因為老是出不完,我感覺有點不太對勁,但又說不出為什么,就不愿意跟她做了。那時賬面上剛好有一個多億,我說要出,就這樣出款1.08億。”
這是韓志航在臨朐農商行三個網點所開賬戶上的存款。張軒說,這三個賬戶存入本金累計5.2億,出了那1.08億,“剩下的一直都沒能出來”。
劉倩倩案發后,張軒找銀行兌付未成,他決定起訴農商行。張軒不諱言,他往臨朐、昌樂、青州幾個農商行網點存款,是為了收貼息,“貼息一共收了2億多”。但是,在他看來,即便如此,他和存款銀行之間是“實實在在”的存款關系,有銀行流水為證,必要時可進行司法審計。“即便是劉倩倩騙了我們,我們也只是把她當成中介,她挪用存款,銀行的責任不可推卸。”
張軒還發現,在韓志航、張麗楠名下,在臨朐、昌樂、青州幾個農商行網點各開辦的三張卡外,他們還各有“第四張卡”。張軒說,這個“第四張卡”不是他們開辦的。“開前三張卡的簽名都是韓志航的,這張卡的簽名明顯不是他的,肉眼都能看得出來。我們向法院申請過司法鑒定,因為韓志航被刑事立案,后來沒有鑒定。”
張軒說,這張卡是被劉倩倩所掌控,也正是用這張卡,劉倩倩挪用了存款。同時他認為,存款能被劉倩倩挪用,“如果沒有銀行的人配合,她做不到”。
而在劉倩倩“盜竊案”中,只有劉倩倩一人被追究刑責。濰坊當地農商行員工林實也認為,如果沒有銀行工作人員“幫忙”,劉倩倩絕無可能對儲戶銀行卡完成盜竊。
據林實介紹,2019年1月,青州農商行寶城支行因需要完成攬儲任務,行長陳某找到劉倩倩,請她做“高息攬儲”,但無法提供“過橋資金”來置換。發現劉倩倩急需用錢,陳某告訴她可以介紹一些大額儲戶來寶城支行存款,她可以使用儲戶的存款,只要最后還回來就行。
當月28日,穿著銀行工裝的劉倩倩就帶來了青島恒信公司員工劉某雯,劉某雯是受公司委派,以“貼息”2元/萬元的價格在寶城支行存款6000萬元。
劉倩倩讓陳某給劉某雯開“小狗圖案”銀行卡,并全程陪同劉某雯辦理業務。在這個過程中,劉倩倩記下了劉某雯銀行卡密碼;在業務辦理結束后,她用同樣一張“小狗圖案”銀行卡掉包了劉某雯的銀行卡,同時還取得了劉某雯的動態令牌。劉倩倩當晚就登錄了劉某雯的網銀賬戶,在用動態令牌關閉了短信通知后,將6000萬元全部取出,并在之后用在“高息攬儲”與“過橋資金”業務中。
這時,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系統監測到劉某雯賬戶異常,曾通知過寶城支行。林實回憶,按照規定,寶城支行應該電話告知劉某雯并詢問情況,但行長陳某未聯系儲戶,而是編造了一份情況說明匯報給上級主管部門。
林實說,在其他5起劉倩倩盜取他人存款事件中,均有相似情況。青州農商行北關支行行長陳某、昌樂農商行昌城支行行長王某,在劉倩倩盜取儲戶資金后被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系統監測到,均編造了情況說明匯報給上級主管部門,為劉倩倩盜竊行便利。臨朐農商行七賢支行副行長賈某還曾借給劉倩倩兩套農商行工服。
在林實看來,前述幾個農商行支行行長在劉倩倩盜竊一案中配合度如此之高,就是為了希望劉倩倩能給他們做更多“高息攬儲”,因為完成攬儲指標是重要業績,他們不僅能賺取獎金,還會因此得到職務拔擢。
一審判決后,劉倩倩不服,上訴至山東省高院。在二審中,劉倩倩提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其不構成盜竊罪,應定性為挪用資金罪并追究案件參與人為同案犯。”其辯護人也提出,“應追加涉案銀行人員為共同被告人。”但均未被法院采納。
2021年3月30日,山東省高院作出裁定,駁回劉倩倩的上訴,維持原判。
被以虛假訴訟立案
2019年7月,韓志航與張麗楠分別將涉事農商行訴至濰坊中院。其中,韓志航訴案于2019年9月26日、2020年4月17日先后兩次開庭,張麗楠訴案于2019年9月27日開庭。
對于起訴農商行,張軒本來很有信心:“我們分析過,如果能坐實以下幾項中的一項就能贏:第四張卡是誰開的;存款是怎么轉到第四張卡上的;第四張卡上的錢是怎么被挪走的。”
結果始料未及。張軒回憶,他們的訴狀是在2019年7月11日向濰坊中院遞交的,2019年7月12日,韓志航即接到臨朐公安局電話,說他涉及一樁刑事案件,已經立案了,讓其過去配合調查。
2019年7月15日,張軒、韓志航等去了臨朐縣公安局,發現并沒立案。張軒回憶,2019年7月16日,臨朐公安局辦案人員把臨朐農商行的人叫了來,“說我們要跟銀行搞好關系”。
張軒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在韓志航訴臨朐農商行案第二次開庭前一天,也就是2020年4月16日,臨朐農商行到臨朐縣公安局報案,說韓志航涉嫌虛假訴訟。2020年4月28日,臨朐縣公安局就此立案偵查。
這不是張軒第一次接觸到濰坊警方。因為劉倩倩案是由昌樂縣公安局偵辦,他們最早接觸的是昌樂公安。張軒告訴《中國新聞周刊》,2019年7月上旬,當時他們的銀行卡還處于凍結狀態,昌樂公安還曾到過武漢,給他們做過筆錄。那次到武漢的有昌樂公安局的兩人,還有臨朐農商行的兩人、昌樂農商行的兩人、濰坊農信社的一人。張軒說,那時他們已向山東銀保監部門舉報,這一行人表示,“舉報的事情讓他們壓力很大”。
此外,就張軒所知,臨朐公安也到過兩次武漢,其中一次是調取了張軒等人在中信銀行武漢某支行的材料,“說要查那段時間我們的回款”,另一次是到張軒經常交易的某證券公司,調取了張軒、張麗楠、韓志航等6人的交易明細。
就韓志航的起訴,臨朐農商行等四名被告答辯稱,原告故意回避案件真實情況,其訴求所依據的案件事實和理由嚴重錯誤,且原告存在故意錯誤計算涉案款項,提起虛假訴訟的情形。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因涉嫌虛假訴訟罪已被臨朐縣公安局立案偵查,該刑事案件待查明的事實與本案涉及的有關事實相同,應先由刑事處理。2020年8月,濰坊中院作出裁定:駁回韓志航的起訴。2021年5月28日,韓志航的上訴也被山東省高院駁回。
就張麗楠的起訴,昌樂農商行、青州農商行等被告均辯稱,原告訴訟所主張的多筆資金均已回轉至原告名下其他賬戶,原告是“故意虛構事實,惡意提起民事訴訟”。2020年7月24日,張麗楠的起訴被駁回。2021年1月,山東省高院駁回張麗楠的上訴。
韓志航涉嫌虛假訴訟的案件,尚無進展。2021年11月11日,張軒告訴《中國新聞周刊》,2020年底,他還和韓志航一起去過一次臨朐縣公安局,想“推動一下”這個案件,結果被告知“案件還懸在那里”。11月15日,《中國新聞周刊》致電臨朐縣公安局韓志航涉嫌虛假訴訟一案的主辦警官,對方以案件保密為由沒有接受采訪。
已到山東省女子監獄服刑的劉倩倩也在申訴。2021年11月11日,《中國新聞周刊》致電劉倩倩的一、二審辯護律師,其拒絕接受采訪。
2021年11月11日,劉倩倩的姐夫孫其剛收到一封劉倩倩的獄中來信,劉倩倩在信中說:“給我定這個罪名也太搞了;我判得也太重了吧;農商行的責任脫不了。”
(發于2021.11.22總第1021期《中國新聞周刊》,文中張軒、韓志航、張麗楠、陳靜、何輝、林實為化名;《中國新聞周刊》記者/劉向南 趙翔,實習生張文妮對本文亦有貢獻)
- 原標題:調查丨山東農商行五億存款“失蹤”謎案:失控的金融掮客
- 責任編輯: 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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