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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到底想要什么?南海仲裁案訴求背后的主權聲索
關鍵字: 南海仲裁案“南海仲裁案”在國內外引起很大反響,有些學者試圖在法理上證明中國不應當拒絕參與仲裁。中國政府一直堅持仲裁案的實質是主權爭端,而主權不是靠法庭判出來的。為什么說中國的立場有理有據?國內媒體雖然相關報道很多,但是鮮有具體介紹菲律賓的仲裁訴求。
菲律賓到底想要什么?在明知道仲裁庭不能涉及主權爭端的情況下,菲律賓真的是在討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法理解釋嗎?
只有知道菲方(及其背后的西方律師團隊)多么貪得無厭,才能理解中國政府堅持維護主權的正當性。
國際訴訟文件汗牛充棟,所幸,海牙仲裁庭定期發布了菲律賓訴中國案的新聞稿。在去年10月的文件中,仲裁庭陳述了菲律賓提出的15項仲裁請求。
菲律賓請求仲裁庭裁決(附筆者批注):
(1) 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性權利,如菲律賓一樣,不能超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允許的范圍;
——中國作為公約的締約國,海洋活動當然遵循公約所規定的允許范圍。但問題在于,南海是誰的南海?先有領土、領海主權,然后才能專屬經濟區等海洋權利。菲律賓清楚地知道,仲裁庭不能裁決主權爭端,因此,轉而希望通過仲裁界定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性權利”邊界來逆推南海諸島的主權歸屬。
(2) 中國主張的對“九段線”范圍內的南海海域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以及“歷史性權利”與《公約》相違背,這些主張在超過《公約》允許的中國海洋權利的地理和實體限制的范圍內不具有法律效力;
——與第一條一樣,菲律賓試圖將中國“歷史性權利”和公約所規定的“海洋性權利”對立起來,然后讓仲裁庭在“權利”的性質上進行法理辨析。但是,權利不是憑空的,有領土、領海才會有各種權利,這些權利都是主權的“衍生品”。
(3) 黃巖島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
——第3~7條表面上是在質疑“島/礁”的性質問題,實際上還是主權爭端,誰的島/礁?誰的領海?誰的專屬經濟區?誰的大陸架?有領土才有領海,有領海才有專屬經濟區、大陸架,菲律賓扯這么多,不就是希望仲裁庭做出有利于菲律賓主權主張的裁決嗎?
(4) 美濟礁, 仁愛礁和渚碧礁為低潮高地,不能產生領海,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并且為不能夠通過先占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地形;
菲律賓前總統阿基諾提出南海仲裁
(5) 美濟礁和仁愛礁為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一部分;
(6) 南薰礁和西門礁(包括東門礁)為低潮高地,不能產生領海,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但是它們的低潮線可能可以作為分別測量鴻庥島和景宏島的領海寬度的基線;
(7) 赤瓜礁, 華陽礁和永暑礁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
(8) 中國非法地干擾了菲律賓享有和行使對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生物和非生物資源的主權權利;
——第8~14條,菲律賓都是指責中國“非法”在黃巖島和仁愛礁的活動。但黃巖島和仁愛礁都是中國領土,菲律賓的這些仲裁“請求”,無非是想抹殺中國正當的主權主張。中國政府2014年發布的立場文件,很好地總結了菲律賓的野心,“菲律賓不承認中國對相關島礁擁有主權,意在從根本上否定中國依據相關島礁主張任何海洋權利的資格。在這種情形下,菲律賓要求仲裁庭先行判斷中國的海洋權利主張是否符合《公約》的規定,是本末倒置。”
(9) 中國非法地未曾阻止其國民和船只開發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內的生物資源;
(10) 通過干擾其在黃巖島的傳統漁業活動,中國非法地阻止了菲律賓漁民尋求生計;
——這條更是倒打一耙,事實明明是:菲律賓于2012年4月10日動用軍艦進入中國黃巖島海域抓扣中國的漁船和漁民。對于菲律賓的挑釁性行動,中國被迫采取了維護主權的反制措施。如今,在菲律賓口中,反而成了“中國非法阻止菲律賓漁民捕魚”!
(11) 中國在黃巖島和仁愛礁違反了《公約》下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
(12) 中國對美濟礁的占領和建造活動:
(a) 違反了《公約》關于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規定;
(b) 違反了中國在《公約》下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
(c) 構成違反《公約》規定的試圖據為己有的違法行為;
(13) 中國危險地操作其執法船只給在黃巖島附近航行的菲律賓船只造成嚴重碰撞危險的行為違反了其在《公約》下的義務;
(14) 自從2013年1月仲裁開始,中國非法地加劇并擴大了爭端,包括:
(a) 干擾菲律賓在仁愛礁海域及其附近海域的航行權利;
(b) 阻止菲律賓在仁愛礁駐扎人員的輪換和補充;
(c) 危害菲律賓在仁愛礁駐扎人員的健康和福利;
(15) 中國應當停止進一步的違法權利主張和活動。
——究竟是誰食言,一直賴在仁愛礁不走?誰在以“航行自由”的名義屢次伺機挑釁?中國在自己領海范圍內的正當執法權利,如果被仲裁庭“裁決”為“非法”,這不就是在否認中國的領海主權嗎?菲律賓的這些仲裁請求攤開來講,說與主權無關,有人信嗎?
***
連海牙仲裁庭自己都不信。所以,在2015年10月29日發布的關于“可管轄權”的裁決中,仲裁庭表示無法確定對菲律賓第1、2、5、8、9、12、14和第15項是否具有管轄權,于是決定保留“管轄權問題的審議至實體問題階段”。換言之,仲裁庭在無法確定能不能管這事兒的情況下,還是很想管,先“審理”起來再說……
讀完了菲律賓完整的仲裁請求,再回過頭來重溫中國政府2014年發布的立場文件表述,可謂擲地有聲:
“菲律賓也十分清楚,根據《公約》第二百八十七條和附件七組成的仲裁庭對于領土爭端沒有管轄權。菲律賓為了繞過這一法律障礙,制造提起仲裁的依據,蓄意對自己提請仲裁的實質訴求進行精心的包裝。菲律賓一再表示自己不尋求仲裁庭判定哪一方對兩國均主張的島礁擁有主權,只要求仲裁庭對中國在南海所主張的海洋權利是否符合《公約》的規定進行判定,使仲裁事項看起來好像只是關于《公約》的解釋或適用問題,不涉及領土主權問題。然而,菲律賓的包裝無法掩飾其提請仲裁事項的實質就是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
終于等到了今天,由加納、法國、波蘭、荷蘭和德國等五國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迫不及待地想要宣布,他們不僅有權利管轄中國的領土、領海主權,而且還要評判中國哪些主權權利是“合法”的,哪些主權權利是“非法”的,讀者朋友,你答應嗎?
【附注:本文寫作于仲裁案結果宣布前。7月12日,仲裁庭在裁決文本中,確認了對菲律賓全部15項仲裁請求均具有管轄權,并且一邊倒地站在了菲方的主權主張一邊。菲律賓想要的那張廢紙,終于得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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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新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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