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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基金會:到了落實農業改革“二次飛躍”的時候了
關鍵字: 農村農業農業改革第二次飛躍三農問題土地流轉發展集體經濟的困難和機遇
我們看到,目前條件下,動員農民發展農村集體經濟,仍存在不少困難。
第一,多年來在指導思想上以“分”為主,不支持合作化方向。30年來的趨勢是集體土地所有權被虛置,農民普遍持土地私有化預期。村集體對土地的處置權和受益權如果被架空,就會失去重新構建集體所有權的條件。
第二,農村基層組織渙散,缺乏資源,干部隊伍能力不足。恢復農村基層組織的活力,需要諸多政策條件。大環境不變,基層很難自發形成合作化潮流。
第三,農村勞動力外流、人才外流、資金外流。當今農業的危困局面和農村空殼化是市場作用的必然結果。王東賓說,有素質有能力的青壯年離開農村,是扶持集體經濟最大的困難。有人指出,像山西永濟蒲韓鄉村社區鄭冰她們從組織婦女跳廣場舞開始,逐步進入集體生產發展,就是從當下農村的切身需要入手,比較現實。
從有利的一面看,以習近平為核心的黨中央已經提出了方向和原則,中央政策是支持發展農民合作的。早在2005年,中央就提出了新農村建設戰略,多年來不斷加大對三農的支持力度,近11年國家支持三農的資金投入達十幾萬億,已形成公路通村,農村面貌有了根本性變化。中央文件強調,發展現代農業要一二三產并舉,強調發展綠色生產方式。這是根本性的戰略性轉移。這個發展戰略必須有一個載體或基礎才能落實,靠單家獨戶、靠私人企業不可能落實。
近些年中央加大了扶貧力度,而只有發揮村黨支部的作用才能落實到真正應該扶助的人的身上,實現精準扶貧。集體經濟的“強弱聯合”機制應該是消除貧困的根本之策。
怎樣看綜合農協
呂新雨提出,山西蒲韓經驗怎樣具有可持續性,其工作模式的內在生命力問題很關鍵。現在電商崛起,合作社的統購統銷是否還能支持,這也需要時間考驗。
徐俊忠提出,臺灣地區的農會,以產銷辦、信用部等方式,解決了農村發展中的很多問題,許多東西值得我們吸取。但通過對他們實際運作的考察,它的內部有不少缺陷和問題。它有鄉土社會中好的和不好的東西,在權力結構的運作中,資本勢力,甚至黑社會勢力起了不小的作用,如涉農資金被用于參與新農協的競選。因村社分開,多頭治農,資金使用效益很差。我們應該可以依托自己的政治優勢,創造一個超越臺灣的農業發展模式。
潘維認為,蒲韓聯合社經驗很成功,很有價值。但從另一面看,政府花了那么多錢支農,是不是一定要非政府組織來幫助恢復農村組織?共產黨有近9000萬黨員,黨員有義務為貫徹黨的政治目標奮斗。組織人民應該是共產黨員的本分和責任,而不僅僅是交黨費。組織社會是執政者最重要、最根本的職責和權力。今天農村社會管理空白,宗教勢力、黑社會勢力有蔓延的趨勢,等他們取代了你,就來不及了。
農村集體經濟的根基:土地集體所有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這種生產關系,堅持了從孫中山到毛澤東倡導的“耕者有其田”思想。徐祥臨認為,農業總是不斷有新生勞動力參加進來,老的勞動力要退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可以使新生勞動力平等地、無成本地進入農業生產,種地的人不用給不種地的土地所有者付地租。而在土地私有制下,必然出現土地占有和收益不平等的情況。這一生產關系在人民公社時得到典型的體現。但在當時統一經營的體制下農民缺乏積極性,所以改革開放后推行大包干。能夠減輕大包干的負面效果的,就是集體統一經營的部分。實力較強的村或依靠集體土地獲得地租收入,集體企業經營收入也包含部分集體土地的租金收入,為農民共享。所以共產黨領導農民走集體經濟道路,實現了土地所有者、經營者、勞動者利益的統一。
耕者有其田,是我們社會的基本的道義所在,土地集體所有制其基本的制度保證。潘維認為,如果農民只能當農民工被雇傭,除了出賣勞動力啥都沒有了,我們的社會就完了。所以在這個意義上,不能剝奪集體的土地所有權。
政策建議
及早籌劃三輪土地承包辦法
智廣俊建議,土地二輪承包到期后,承包地收回集體,重新決定生產經營模式。可以把土地全部發包、繼續分田到戶,可以租賃,也可以辦合作社,多種形式。但是要保證:(1)土地屬于集體;(2)具體辦法由村民自己決定。如果有人離開,他的土地留在村里,分給貧困戶就夠他生活,就不存在貧困戶了。現在一個村兩三千畝地,三五個人就可以種。這樣農村的許多問題,包括扶貧的問題可以迎刃而解。土地集體所有制是憲法規定的,而村集體的事應該由村民民主自主決定。
賀雪峰建議:(1)第三輪土地承包,讓村級留10%-20%的機動地。土地承包費是透明的,不易做手腳,但村組織有了這點收入可以做很多事情。(2)給集體調整土地的權力。這不僅能給種地的農民解決有地種保底的問題,也為村級組織組織合作社的工作空間。
給基層選擇權,多種形式發展集體經濟
何平說,聯產承包制開始實行時,只規定土地由農戶自己經營;但到后來,對一些細節問題,比如承包期、承包費等,由全國統一規定。有些辦法可能適合于北方但不適合于南方,適合平原但不適合山區,甚至適合這個村不適合那個村。要給基層自主選擇的權利。
徐祥臨說,各地方有各地方的高招,要尊重農民的選擇。有了基本的制度設計,各地方可以根據本地的情況決定具體的模式,可以內容豐富,模式多樣。
有的行政村太大,可以恢復自然村的基礎作用,人數少容易組織,也容易發揚民主。廣東清遠將試點土地所有權下移到村民組(原生產隊),行政村和村民組之間厘清產權,村民組一般是幾十戶,統分結合的具體辦法、包括承包期都由村民自主討論決定,集體經濟馬上就起來了。鄉干部下來主要工作是監督集體承包費的使用是否合理。
另一方面,供銷社組織可以跨三五個鄉,發揮全國的供銷社系統。可以把這兩方面結合起來。組織人民要有不同層次,同時有經濟、政治、社會的綜合性功能。
組織建設要重視從基層選拔干部
周春光認為,要重視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構建農村社區共同體。干部的任用,應該重視從農村摔打出來的優秀干部中選拔。現在強調從大學生中招考公務員,他們缺乏實踐經驗。基層鄉鎮的問題是很具體的,從學校門直接進領導機關,面對實際問題不會處理,往往不如土生土長的干部。我們的用人導向,應該重視基層的鍛煉,理論和實踐結合。
將國家支農投入產權化,壯大公有制實力
國家對農村的各種支持,比如說國家出資建設的基礎設施、扶貧資金等,可以把它產權化,變成國家對集體的投入,加入全民所有制的成分。
例如中央支持的扶貧資金,可以成規模投入、整村推進,同時要求農民每戶入股,組成資金互助社。這樣既激活農民參與合作社的積極性,也能支付組織成本,事情才能做得成。
又如國家投資的農村道路和水渠,如果缺乏維修很快就會損壞。如果在基層找不到承接這些公共投資的載體,不僅投資效益極低,而且國家資產得不到維護,甚至被私人占有。這部分資產應該用于支持農村基層建設和加強集體經濟。龐大的投入,只要方向調整,就會達到一石多鳥的效果。
將來農村的集體所有制,應該是集體資產加國家資產,包括公共設施、土地收益中的超級地租部分。把它量化成國家的投入。國家力量增長之后,逐步幫助農村加大這部分資產。
(作者:經濟導刊編輯部,本文是中信改革發展研究基金會“穩步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研討會綜述。高梁執筆整理。)
- 原標題:推進農業改革和發展的二次飛躍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 責任編輯: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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