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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耀彤:念斌案倒逼正義,還是打開潘多拉魔盒?
關鍵字: 念斌念斌案程序正義法治輿論場嫌疑人念斌命案必破三、命案必破
對念斌案的討論同樣包含對其產生原因的探究,在討論者找到的原因里面,所謂“命案必破”的指導思想就是其中之一。討論者認為,“命案必破”的強行要求,是基層公安民警辦案的緊箍咒,是他們出入人罪的催化劑。他們認為如果公安干警如果破不了這個殺人案件,似乎就會處于職務上的不利境地:要么是存量降低(丟官或者處分),要么是增量絕收(以后沒有了晉級提拔的機會)。正是以“命案必破”這種剛性束縛為代表的公安獎懲機制,導致了公安干警具有了“積極傷害”的沖動,產生了刑訊逼供甚至枉法構陷的行為,產生了一個又一個的冤案。
這種激勵機制真的存在嗎?
“命案必破”是一個沒少在各種公安會議上出現的口號,它或許也出現在不少公安干警的就職演講、來年規劃中。但是,這個口號真的構成公安干警現實工作的強大束縛還是它僅僅是停留在口頭層面上?筆者的觀察是后者。筆者這里并沒有嘲諷警察叔叔們喜歡說大話,而是想強調指出這是中國當前的一種政治文化:人們喜歡把一些宏大但是并非當下可就的美好詞匯當成工作的終極目標喊響,比如“風清氣正”,還比如“件件是鐵案”“不讓一個人掉隊”,以此起到凝聚人心鼓舞干勁的作用——這也是“法乎其上得乎其中”的古老智慧。然而假如——其實正如我們觀察到的,不是假如,而是大都如此——你沒有達到這個要求,人們也很難觀察到一種由此引咎辭職的制度,除非這個個案碰巧處于輿論的風暴眼中(即便如此,仍然有不少被撤職官員靜悄悄復出)。所以,我們可以在經驗程度上說,這些大口號,真的只是“說說而已”。如果我們拿這個不產生實際效用的口號來論證念斌等案的產生原因,那么不僅會掩蓋真正的問題,而且讓人覺得解決方案無非就是再換一個挑不出毛病的口號。
問題澄清之后,我們可以接下來討論:公安干警是否真的存在由破案率決定的晉升獎懲機制?以及公安干警是否在這種強大的職務晉升激勵面前產生強烈的工作辦案動力,以致沖破理智束縛?
拿著“命案必破”說事的評論者在很多時候也是“公安干部隊伍腐敗”的批判者,但很可惜,他們并沒有注意到這兩個說法在現實中的矛盾。
有這么一則段子,筆者在不少場合聽到過。笑話的大體內容是:某大型購物商場的會計向老總匯報,本店的購物卡和金條都賣光了,要求老總抓緊補充。老總高興之余感到十分奇怪。這不年不節的怎么有這么多送禮的。調研后才發現原來是公安局在搞干部調整。這顯然只是個笑話,它不能作為公安干部隊伍腐敗的證據——其實,與整個干部提拔晉升體制一樣,我們也根本無法取得任何關于公安干部提拔晉升中的腐敗程度的基本數據。我們只能從“信息優勢者”(競崗失敗者)的牢騷抱怨中,在時不時被曝光的腐敗案件中印證一個大體能夠接受的判斷:這支隊伍的晉升激勵中是存在相當程度的賄賂現象的,買官賣官絕不是什么極少數的個案。真正能夠讓屌絲干警出人頭地的東西更多的決定于同權勢者的關系,要么你是人家的少爺、姑爺或者師爺(秘書),要么你就拿些潤滑劑開路。假如,我是說假如,我們的公安干警的職務晉升真的是完全掛鉤于以破案率為代表個人工作成績,那真的是一副讓人激動的政治清明圖景。盡管習總的大力反腐已經讓我們對此逐漸抱有了堅定的信心,但它還畢竟仍然是在路上。一個長期在體制內生存的“干部”如果還堅定的抱有“獎勵軍功”的信念,指望靠著在破案方面的優異表現獲得提拔,很可能是一種不切實際的幼稚。他們多年的體制內生存智慧會讓他們把“命案必破”代表的這種晉升獎勵觀念當成自己的工作動力?我想答案應該是否定的,因為另一個廣泛流傳的段子在討論什么是“大傻”時沒有忘記這么一種情形:“努力工作等提拔”。
論者在討論念斌等案時總是傾向于把公安警察給極端化為一個亢奮的、具有強烈懲辦沖動、合法傷害動機的怪獸,由此進一步解釋或暗示警察在調查過程中的羅織和構陷。非但如此,他們還用“命案必破”為代表的職務晉升機制來暗示公安干警辦案的晉升“私欲”,從而讓自己在輿論場中居于一種道義上的優勢。而這些在經驗層面上我們無法找到成立的證據。如果成立,總書記也不會專門指出“不許對群眾的報警求助置之不理”了——他肯定是發現了在公安隊伍中同樣存在而且是足夠嚴重的不作為、懶作為的怠政現象。并且,作為一種群體無意識存在的“警察是肥差”的集體認知也不支持“警察具有工作亢奮”,因為,警察如果想獲得賄賂,他更多的尋租機會在于放縱罪犯,而不是打擊罪犯。
四、 毒樹之果
和“蒙眼的正義女神”一樣,“毒樹之果”也是個廣為使用的的修辭。而且它的意義域是特定的,它沒有被用來泛批所有的不當手段——比如人們不用它來形容某地為了經濟發展治標而犧牲環境——它是專門用來修飾、形容刑訊逼供得來的證據的。它試圖傳遞給人們一個直觀印象:刑訊逼供得來的證據就好像在有毒的樹木上面長出的果實一樣,是有毒有害不能“吃”(采信)的。
修辭能夠成倍的擴大說服的力量,并且能夠幾何級的增加傳播的效益。盡管它釋放的信息是籠統而且簡單,然而就是這種簡單,讓它變得易于理解(或許是籠統的、甚至錯誤的理解)。一般來說,奔波在謀生路上的勞苦大眾沒有時間聽取枯燥的數據實證,并且,簡單的修辭能夠讓受眾快速產生一種智力上的提升感,他認為自己迅速理解了某種觀念的實質,從而欣喜于這種提升而很快為它說服。如果對比一下面對一篇詳盡闡述、論證嚴密的文章時的痛苦,再考察一下接受修辭時的迅捷、滿足甚至虛榮,就不難理解為何一些簡單的修辭有那么廣泛的傳播度、認可度。
然而,修辭畢竟還是有些靠不?。骸岸緲渲辈荒艹裕钦l家的莊稼地里不上大糞呢?現在誰家的地里不打藥呢?…….這時,人家也用修辭來反對你的修辭,那么修辭所具有的優勢也就成了劣勢,它相當的不堪一擊。對于“毒樹之果”,我們還是回到它修飾的事物,也就是刑訊逼供本身。
盡管在中國傳統文化中有著對“請君入甕”的酷吏之批判,但也很難說它就完全是一個貶義的詞匯,因為我們耳熟能詳的“包青天”就會晴空霹靂一聲吼“來啊,大刑伺候!”這些恰好表明它在傳統觀念中的尷尬地位,人們模糊的意識到這個東西不好,它會屈打成招,產生冤案;但同樣模糊的感覺到這個東西有時候還離不了,不然就會束手無策,放縱奸慝。最終的解決方案也只有歸結到用刑者的“心”上去,“有益于人,則毆人、詈人皆善也……根心者真,襲跡者假(了凡四訓)”。但這種解決方案其實等于沒有解決,行為尚且難以判斷,他心里怎么想又豈非只有鬼知道?
刑訊逼供完全被批黑批臭是現當代的事情,它不僅因有悖于人權觀念而在價值層面被否決,還被從功能角度和冤假錯案聯系起來——有人就以念斌、杜培武等案為例來說明所有的冤假錯案背后都有刑訊逼供,從而啟發人們做出刑訊逼供一定導致冤假錯案的聯想。但我總是懷疑這里有論者的一種善良的狡猾在里面,他們為了否定一種自己認為是骯臟的事物,而故意不把話挑明。
刑訊逼供導致的未必都是冤案,而且或許我們可以說刑訊逼供產生了大量的在統計上占絕對多數的鐵案——包公就是在刑訊逼供的幫助下打開了他的龍虎狗三個大鍘刀。事實上如果對中國當下的治安管理狀況有過真實了解,就會很清楚刑訊逼供的高發、泛發態勢。雖然我們無法取得數據,但我們可以從信息優勢者,也就是我們的哥們、同學,那些毫無必要在你面前裝扮“純潔小綿羊”的親歷者們那里得到一個能夠接受的信息。即假如我們把“打臉”“踢屁股”“捆繩”“辱罵”之類的較輕逼供手段也算作數,并且假定我們真能得到這樣的真實數據,那么或許我們恐怕很在統計學上證明我們還有不刑訊逼供的案子。行內人會告訴我們“打兩下、罵幾句有時候只是為了讓對方迅速進入狀態,讓他知道他是干嘛的?!薄坝行╅L期當官的嫌疑人,你不罵他幾句,他恨不得給你作報告”“這大體上算是突破心理防線的重要手段”他們也清楚這些行為當然是違反人權觀念的,也是違反限行法律的。但是,他們會請你設想如下這種訊問場景:警察給嫌疑人端上一杯茶,笑意盈盈的說:“您現在只是嫌疑人,您暫時收一下委屈,請您慢慢回憶”。這時候又有多少嫌疑人會感愧于警察的謙恭而熱淚盈眶的竹筒倒豆子?破案率會下降多少?
我們都知道屎尿是很可惡的東西,但我們都覺得上足了大糞的莊稼很好。我們同樣都認為刑訊逼供是種惡行,但我們似乎都不愿意承認它同時也促進了大量案件的有效偵破,它保障了我們的基本治安。是的,它也產生了冤案,然而,沒有刑訊逼供是否就一定沒有冤案?廢除刑訊逼供會在多大程度上消除冤案?又會導致多大程度上的破案率下降從而使得社會治安惡化?這些殘酷的不怎么“政治正確”的問題能夠在勝利的狂歡中抹去嗎?
“毒樹之果不能采信”作為一種極端的程序正義觀念已經被正式貫徹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了。(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它明確告訴世人,只要是刑訊逼供搜集的證據,哪怕是證明與嫌疑人罪行直接相關的物證、書證等物理性證據,也是需要排除的。依筆者所見,這的確有些過分。如果某警察刑訊逼供,追究他的各種責任直至犯罪責任就可以了,真的有必要把他刑訊得來的證據都廢除掉?把他懲辦的原犯罪人也因此而放出來?甚至放到斗士的舞臺上大放異彩?
立法者基于對人權觀念教條主義式的理解而采用的這種冒進規范,在現實生活中能夠得到多大程度的遵守?它真能起到降低刑訊逼供、保障人權的作用?還是多數情況下是一紙具文?筆者不無疑問。畢竟,面向真實市民生活秩序的警察,不會僅僅想著這些教條。他的正義感或者職責感或許會時常沖撞這些東西。在刑事偵查手段和警力、能力都不充足的當下中國,他們不被迫使用刑訊又怎樣面臨公眾的期望或者指責?于是,警察又不得不處于一種說謊者的不道德境地:他們否定自己進行了刑訊,但其實大都或多或少有這么一下子。
立法者其實應該認真對待現實,應該區分刑訊逼供和刑訊逼供取來的證據,還應該盡量清楚的劃分刑訊逼供的程度(司法解釋使用了肉刑、肉體或精神上劇烈疼痛或痛苦的表述),指明什么樣的行為算是刑訊逼供,排除那些輕微的可容忍的人身侵犯,不能因為踢了三下屁股就把一個足以證明殺人的證據排除掉。在立法上唱高調是容易的,客觀生活卻是極度復雜的。正如我們從小都知道“撒謊不是好孩子”,可誰又能說自己從來不說謊話?真正影響我們個人品行的其實是說謊的程度和目的。同樣,我們也要用理智、客觀的態度對刑訊逼供,簡單的把它和“警察是壞人”聯系起來,揮舞人權旗幟瘋狂叫罵,其實沒有加深對這個問題的討論。在這個問題上,“五十步”是可以“笑百步”的,我們應該坦率的正視這么一個不純粹、不干凈的生活現實,盡量技術化的規范出一個刑訊逼供的“度”。在這個度的基礎上,讓“橋歸橋、路歸路”,刑訊者自己的違法、犯罪責任是一回事,刑訊取來的證據又是一回事。
五、 誰的午餐?
所有的正義都有其代價,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兩種正義觀念都有其自己的成本,選擇其中任何一種,都不能避免這種選擇的成本:要么是冤案上升,要么是縱案上升。如果選擇的對象是獨立的理性人,是統一的個體,那么這種討論的意義還不是很大,因為“有此無彼是天然“,并且“此事古難全”。但選擇的對象是內部有著不同利益訴求、不同經濟、社會地位,且內部群體時?;蛎骰虬档姆至褳榫ⅰ沤z陣營的一個大國時,我們就必須認真對待這種選擇了。一種正義觀念在現實生活中貫徹實施,誰的福利會最大化?誰的福利又會降低?對我們的國家治理而言,到底什么是最重要的?
犯罪與刑罰、嫌疑人與被害人、犯案和破案……等等都是公檢法人員需要面對的兩難,如果把更多的程序性利益賦予犯罪人,那么必然要導致被害人方面的利益下降。很多人喜歡把被害人利益隱藏在公權力后邊說話,從而憑空的將一個平等主體之間利益衡量的問題轉化為一次吸引眼球的官民對立,而這其實只是在掩飾并逃避真正的問題。極端的說,假如這些程序成為逃避制裁的利器,那么我們還是否需要把它放到正義的高度來堅持?或者,我們換句平和的話,即便這種正義觀念是一種偉大的不能放棄的追求,那么我們當下的這個中國能不能負擔的其這個代價?或許有人會說能,因為他可以從網上看到大量網民在堅定的支持程序正義,但他忽略的一個基本事實就是:人在事不關己的時候所表的態度往往是不能算數的。有位成天向我普及程序公正的朋友在自己的欠款老是執行不來的時候就憤怒的對我說:“你們為何不打他?養你們法院不就是為了收拾壞人嗎?”他們會不會因為對程序的尊重而放棄對實體公正的期盼,從而心悅誠服的接受程序的安排?恐怕不會。他們的憤怒會積累,仇恨會轉移,承擔這種仇恨的主體表面上看是政府——他會上訪、鬧訪,政府要負責化解和安撫。但根本上還是大眾,因為無論怎么處理,耗費的都是納稅人的錢,羊毛只會出在羊身上。
倘若這種因而正義跨越而產生的代價是全體百姓一體均沾,那么我們慨嘆一聲“魚和熊掌不可得兼”也就罷了。但假如這種跨越帶來的是一個群體的利益增加而另外一個群體的利益下降,假如正是出于一種明顯的利益驅動,使得他們大力鼓噪這種觀念,進而給這種觀念涂抹上全民性、普適性色彩,那么我們雖然不能用最大的惡意揣測,但還是要有足夠的警惕。
顯然,以法律人為代表的精英階層會因為這種跨越而獲益。沒有受過法律訓練的人士基本上是無力掌握這種邏輯武器的,他無力吹開“證據充足”的毛,尋找到“重大疑點”的疵。經濟上、社會上更成功的人士才有可能享受到這種精致的法律服務,他們有更多的時間自由去維護自己的各種尊嚴,如果是弱勢的草根,則很可能就既沒有財力也沒有時間讓這些法律服務實現。
另外,我更想說的是,如果我們真的是全方位貫徹這種程序正義觀念,獲益更大的或許是如今幾乎被污名化了的警察。他再也沒有這種道義上的義務去發現真兇了!他所需要的只是按部就班的啟動他的一步步的工作程序!而且,他不會因為自己沒有抓住兇手受到指責或者自責,他還會因為恪守程序正義而享受“沒有冤案”的美名。這種結局恐怕不是我的異想天開。不少人喜歡使用程序正義這個詞,筆者也無意來專門反對這種用法——修辭一下嘛,也沒啥大不了的。我們要注意的是這種仰之彌高的“程序”是可以空轉的,不但可以空轉,還能夠把壞人洗白,甚至包裝成好人的!而且,對它的堅守,可能會改變我們對好警察、壞警察的判斷標準:長期以來,為民除害、除暴安良是我們心目中的英雄,難道,我們真的讓它退化為“恪守程序”?某地提拔了年輕“有為”的公子,輿論大嘩,組織部門出來解釋,他一定會說“我們對某某某的提拔是完全符合程序的”。
社會治安的好壞表面上看起來對全體成員都是平等的,但它對每個個體而言,顯然是伴隨這經濟、社會地位的不同而變化。豪強自有其自我保護的能力,草根才更依賴這個長期為人詬病的體制,盡管人們不愿意承認這一點。正義跨越之后,體制實現治安的手段顯然會弱化,精英階層會高屋建瓴的站在歷史高度上指出“這是實現法治的必要代價”,但是承擔這種生命財產安全下降代價的群體卻不是他們,而是那些勞苦工作的、沒有多少時間來思考并區分兩種正義到底是咋回事的草根大眾。
印度是我們的鄰國,我沒有去過,但去過那里的朋友對我講述的在那邊的真實經歷證明,我們的媒體對他們以大量出現的強奸為代表的高犯罪率的描述并不是刻意潑臟水。而我還知道,他們是有司法獨立的,他們法律人的地位是很高的,他們是比我們更講究程序正義的。但他們的治安狀況呢?我不愿意想象我們也過那樣的生活。
正義跨越了,或許這不僅僅歷史前進的車輪隆隆碾碎腐朽、落后甚至反動的觀念,而且恐怕還可能是同時也打開了潘多拉魔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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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陳軒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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