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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婕:“隱孕”之痛誰能解?
關鍵字: 懷孕員工懷孕懷孕蹭福利隱孕二胎政策生育保險生育政策【文/ 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邱婕】
最近,有關孕婦的話題再次成為熱點。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寧波某互聯網公司招聘了一位女員工,該員工在招聘時表示,自己剛從廣東來寧波,并沒有結婚,短期也不打算結婚。可是入職第三天就告知主管,她不僅已經結婚而且已經懷孕了。從此,這位女員工開始請病假、請產假,直至產假結束后向公司辭職走人。
在采訪中,公司負責人說:“我們公司女員工多,各方面制度規范,對孕期女職工也是照顧有加。可是,像這樣‘隱孕’的員工真的挺讓我們受傷的。一年多時間里,她幾乎沒有為公司創造勞動價值,單位卻要照發工資、照交社保。”
更讓公司無奈的是,法律專家表示,員工的行為完全合法。我國《勞動法》、《就業促進法》都明確規定,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法律保障婦女的平等就業權,企業不能以女職工懷孕為理由而拒絕招用。
那么,女職工隱瞞懷孕事實應聘職位,是否構成以欺詐的手段訂立勞動合同呢?法律專家說,也不構成。因為《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企業在招用員工的時候,只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而除非法律規定的特殊崗位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女職工的懷孕情況外,一般絕大部分崗位企業無權知曉員工的個人隱私。因此,如這位女職工這樣隱瞞懷孕事實,企業也不能主張因欺詐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從這個案例看,這家企業確實很冤,也讓更多的企業成為驚弓之鳥。在《新聞晨報》的報道中,有些企業的HR提出在員工入職時做孕檢。這當然也是為法律所不允許的,但在現實中卻真的有企業如此操作。
企業很冤枉,員工同樣也有苦衷,“隱孕”實屬無奈之舉。按照我國現行生育保險制度的規定,獲得生育保險的前提是有雇主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并且員工在享受生育保險的時候也要有雇主正在為其繳納社保費。用老百姓的話說就是,懷孕時社保不能“斷檔”,于是許多用人單位就成為了懷孕女職工的“掛靠單位”。
不能不說,如果一個女職工之前交了十年社會保險,僅僅在生育時無單位就無法享有生育保險待遇,并不合理。更何況懷孕生子本來就會給家庭帶來更大的經濟壓力,現有規定似乎有悖社會保險制度的宗旨。
這樣的“隱孕”之痛,顯然不是企業和職工可以破解的。在原有計劃經濟時代,企業作為國家的一部分,承擔員工的全部福利待遇無可厚非。但進入市場經濟體制后,仍然采取“政府請客,企業買單”的模式,最后吃虧的還是員工。如果企業要面對越來越多類似寧波“隱孕”女員工這樣合法蹭福利的情況而無計可施的話 ,最終只能導致企業“一刀切”盡力避免雇傭所有女性。
有企業的HR談及女性招聘私底下說,“女大學生不愿招,進來剛剛培訓好結婚生孩子了;已婚未育以前就不愿意招,現在更不敢招;已育一孩的,原來放心招,現在慎重招;已育二孩的,還是不愿招,有兩個孩子的女員工哪能全情投入”。生育,又一次成為女性職業發展的一道坎。
在一項生育二胎意愿的問卷調查中,37%的女性明確表示不愿意生,而僅有8%的男性選擇不愿意,女性拒絕生育的比例顯著高于男性。女性的選擇與職場中的困境有直接關系,在對企業的調查中,68%的企業表示愿意錄用已育一孩女性,而只有33%的企業表示愿意招聘已婚未育女性。在不愿意錄用女性的原因中,高達94.32%的企業選擇了三期保護導致女性用工成本較高。有88%的企業管理者認為,生育福利的成本應由政府承擔。
一方面二孩政策出臺,人口基本國策從限制生育轉向平衡,另一方面實際生育數字并不樂觀。上海經歷了去年的生育高峰后,今年的分娩量已經開始下降。制約生育的因素已經不是政策是否允許,而是多種社會因素綜合影響。現有二孩政策的落地,如果僅僅靠各地延長產假(最長的如西藏地區產假達到365天),仍幾乎無法達到預期的人口調節目標。而“隱孕”女蹭福利的情形,還可能越來越多。
面對這樣的制度困境,需要頂層設計的改進。今年全國兩會中,民革上海市委高主委提交了一份《關于在我國建立普惠制生育福利》的提案,建議構建國民統一的生育福利體系,讓生育福利制度轉向公平、惠及全體家庭。逐步改變現有生育保險與企業雇傭掛鉤的模式,推進育兒社會化,通過統籌讓所有女性無論是否就業,統一享有生育福利保障,讓國民能有切實的獲得感。
提案對逐步建立我國普惠制生育福利體系有宏觀構思,也有現階段就有條件實施的內容:其一,全面落實《社會保險法》第5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的繳納不分男女,生育也不僅僅是女性的事,男員工繳納了生育保險,妻子未就業的也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但很遺憾的是,在各地的地方政策執行中這個條款在很多地區無法實現。
試想寧波“隱孕”女,如果不必“掛靠”單位也能通過丈夫享有生育保險待遇,還會不會“隱孕”呢?
其二,允許繳納社會保險費達到一定年限的懷孕女性即使失業,也可以享有生育保險待遇。如果一個女職工,懷孕前已經繳了若干年社保,未來漫長的職業生涯中還會繼續繳納更多的社保,要求其必須生育時有單位才能享受生育保險福利顯然不合理。可以將該規定優化為:夫妻合計社會保險繳費滿N個月的,女性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對于二孩家庭來說,理想的模式之一是“三年育二”,母親三年全職育兒。無論對孩子、家庭、社會、企業以及女性來說,都是較為理想的狀態。但就育兒成本、女性職業發展,乃至整個社會氛圍來說,目前無法實現。一部《我的前半生》讓多少女性警醒,千萬不要做全職媽媽。而在許多國家,全職媽媽不僅是一份填表時可以勾選的工作,還是一份令人尊敬的工作。這個理想模式的實現,需要一整個社會福利體系的支撐。
生育是關系國家、社會、家庭的基礎大事,生育福利也應成為普惠國民的基本福利。我們呼吁有關部門能注意到現有制度設計中的困境,優化生育福利制度,讓女性安心生,企業放心雇,切實解決員工、企業的后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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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陳軒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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