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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柔柔:“延誤險騙保”的關鍵在于假冒他人身份,欺詐誘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
【文/ 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苗柔柔】
最近南京警方發現以李某以買理財為由從親朋好友處騙來身份信息和銀行卡信息,根據自己的判斷購買延遲率大的航班并投保延誤險,為了更具隱蔽性以逃避系統核查,李某每次購買機票都用4、5個身份,成功索賠累計900多次,理賠金額高達300萬,而這些錢最終都進了李某的賬戶,最后被警方發現,立案處理。
此案一出,議論紛紛,有人主張人家真實購買了航班機票,憑本事預測延誤索賠,有什么錯?
錯不錯看法律說話。
中國的《居民身份證法》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處10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條 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十四條 可撤銷合同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不過,雖然有許多相關法律可以參考,但網民間還是眾說紛紜,下面就談談幾個比較關鍵的問題:
一、李某騙取那么多親朋的身份信息和銀行卡信息,購買機票和延誤險,是不是犯了冒用他人身份罪?
有人認為代他人買票完全合情合理合法,但是請注意,代替他人辦理某事,前提是他人有辦事的真實意圖,然后委托別人代辦。那些親朋真的想要乘機嗎,他們委托了李某買票了嗎?沒有,他們的身份信息是被李某以購買理財為由騙取的。所以李某不是代親朋買票,而是冒用他人身份為自己買票,同時假冒他人身份與保險公司簽署延誤險合同,這兩者是有本質區別的。
二、有人提出,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沒有規定購買者必須主動申報購買保險的是否本人等情況。
但是請注意,《合同法》已經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
筆者查閱了各類合同范本,包括租賃合同、建筑工程合同、買賣合同等,這些合同均未明文規定簽署雙方必須為本人,也未明文規定一方必須主動告知另一方不是本人簽署的義務。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乙方假冒他人名義租賃、買賣、建設時,甲方發現后,乙方是否可以以合同規定的活動真實發生為由,要求必須履行合同?
法律是否認可一方有意欺騙對方,不以自己的真實身份、而是假冒他人身份簽署的合同成立?
按照報道,李某曾從事過航空服務類工作,對于飛機延誤信息及保險理賠的流程都有所了解,除了使用自己的身份外,為逃避系統核查,以購買理財為由從親朋好友處騙來身份信息和銀行卡信息的,多次購買延誤險。
那就說明,她本人知曉保險公司有核查身份的程序,審核評定是否允許單人購買多次保險,她的多次購買行為會被保險公司禁止,所以為了逃避核查,故意使用他人信息。有人辯稱,有意使用手段逃避核查,如果成功即為合法,但假如這都能夠成立的話,那么各種假冒行為,在有意逃避核查并成功的情況下,被發現時是否能主張獲益合法?
三、有人認為,機票是用真實的身份信息購買的,而買保險的依據是機票真實存在。既然航空公司在售賣航班延誤險時并不對客戶身份信息進行篩查,只要機票是真的,保險合同就成立。
舉個例子,如果某人偷了別人的一輛車開出去出了事故,小偷是否能以被保險的車是真的,事故也是真的為由,要求保險公司理賠?
《侵權責任法》第52條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這里關鍵的因素,是小偷違背了車主的意愿,在車主沒有同意的情況下,使車發生了本來不應該發生的事故。盡管車和事故都是真的,保險公司也沒有義務賠償。
同理,被騙取身份信息的親朋們沒有意圖乘機,那么按正常邏輯,購買機票的行為就不應該存在,自然也就沒有后來的索賠。但是李某假冒他人身份,為了個人獲益,違背親朋意愿,強行使本來不應該發生的乘機行為發生,至少保險公司沒有義務賠償。
還有人辯稱,延誤不是李某直接造成的。回到盜車的例子,假定事故不是小偷造成的,完全是對方車輛違反交通規則,難道小偷就可以免責,讓保險公司支付嗎?
就上述幾條法律看,法院至少得判決李女士歸還全部保險收益,而支出的費用自理,即使在是否滿足保險詐騙罪上還有爭議,冒用身份也足以拘留了。至于涉嫌詐騙罪和保險詐騙罪而被刑事拘留,既然法律界對此類騙保是否算“虛構保險標的”還有爭議,既沒有完全肯定、也沒有完全否定“虛構”,那么警方認為其涉嫌犯罪,就在合法合理的范圍內,并無不妥之處。
總之,這個案件的根本,不在于李某購買延誤險是不是一種憑本事掙錢的“射幸行為”,而是在于她不使用自己的身份,假冒他人身份,違背他人意愿,騙取保險公司簽訂了他們本意肯定不會簽署的合同,并從中受益。
做保險的人少,投保的人多。許多人基于投保人的立場,總是希望一出事,保險公司無論如何都應該賠付;保險公司如果不賠付甚至還報警,就會被他們視作“你無情你殘酷你無理取鬧”。但是,賠不賠付是由法律和法官來裁決的,該賠而不賠,投保人應該堅決主張自己的權益;但是玩弄手段不當得益,也是法律禁止的行為。
何況,保險公司根據正常的延誤率來計算保險收費和理賠額,李某人為地大大增加了公司的賠償支出,照此下去,為平衡公司的收益,保險公司勢必要提高險種收費,而這些多收的錢,是要由以后的投保人(也可能包括眼下這些為李某辯護的網民)共同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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