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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德文:與其爭論尋釁滋事罪,不如關心為何法律很難在基層有效執行
最后更新: 2024-05-08 22:56:48便民橋還是斂財橋?大善人還是犯罪分子?
近日,圍繞吉林私搭浮橋案件,網絡上爭論莫衷一是,有為當事人黃德義叫屈的,也有指責地方政府不作為的,還有人討論法律適用問題。復雜事件的背后,因為牽扯到多方利益,原因也必然是復雜的,而如何撥開迷霧,不被情緒帶偏,理性看待社會熱點和基層問題?觀察者網對話常年扎根基層調研的武漢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員呂德文,解讀這一問題。
觀察者網:截至目前,吉林私搭浮橋案件仍再繼續發酵中。關于事件的大致情況,目前各方說法不一,當地村民、路人、當事人、舉報者、村委會、警方等,包括當地相關部門都有所回應。首先,能否就當前信息梳理一下事件中的幾層關鍵利益關系,從而讓大家能更全面地看待該事?
呂德文:首先,搭橋的當事人是利益一方。就他本人的說法,一方面是為了自己的需求,自己有90畝開荒地在對岸,需要過河,所以是自用;另一方面,他們家族以前是做擺渡的,所以跟一些村民之間應該有比較好的合作關系。網上一直有爭議,這到底是便民橋還是斂財橋;我覺得兩方面都有,一方面確實方便了部分群眾,但另一方面也是自利、方便自己。
黃德義站在廢棄船體上講述建浮橋過程。圖片來源:大河報
雖然現在法院文書上記載最終查實的違法所得是5萬多塊錢,但這個數字也并不一定絕對,可能因為時間長遠或來源零散,存在取證困難或證據不足的情況。但應該可以說,當事人黃某客觀上是有一些獲利動機的。比如,最主要的利益來源可能是采砂,這一點他也承認過收費,像工程車過橋費等等。
當然,當事人修建這座橋也方便了群眾,普通村民確實有出行需要,客觀上說它是便民橋也沒錯,哪怕過路交一兩塊錢也不多,某種意義上有一種私人化的提供公共服務的性質。但是,我之前看到有自媒體把他稱為鄉紳之類的,就扯遠了,兩者是不同性質的。
其次,就是涉及村委會,第一村委會需要服務群眾,第二有監管的屬地責任,這個責任不一定是法律責任,因為村委會是村民自治組織或者說準行政組織。對村委會來講,最核心的問題是要保障安全、不能損害集體和國家利益。目前只是河對岸的村委會書記作了回應,他們跟當事人黃某之間應該有矛盾。
再者,對政府部門而言,尤其是以水利部門為主要代表的政府部門,是沖突的一方。因為水利部門負責監管河道,河道安全、水利、生態等等都屬于它們的管轄范圍。而黃某私自搭建的浮橋既沒有規劃,也沒有立項,也不符合這些要求,所以兩者完全是執法與被執法的關系。
當然,此事背后可能還有一個隱性因素,就是前面提到的采砂群體,但現在的信息只能說黃某客觀上收了路費。
所以,這起事件里面的生態是比較復雜的,我把它定義為一個制造灰色利益的生態。搭浮橋收費這一利益來源確實不合法,但存在一定正當性,故而是灰色利益。灰色利益的獲取和分配,如果不損害他人利益,不損害公共利益,大家的認可度就比較高。但具體到這件事,地方政府和當地人顯然沒有共識,有村民覺得情有可原,也有人認為不當,尤其是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覺得違背了公共利益,包括違建、安全隱患等,以及可能方便砂石盜采行為。尤其是,當附近村委會及其負責人出來說話,和當事人有肢體沖突,這就說明當事人獲得這一利益的正當性不夠充足。在此意義上,這既是便民橋,也是斂財橋。
觀察者網:在吉林浮橋爭議中,現在大家一方面試圖弄清事情全貌,另一方面爭論到底是否構成犯罪,但這里面少了一個重要角色——基層政府。按一般邏輯,造路修橋是屬于政府部門事務,那么當地政府為什么遲遲沒有出面做這件事?按目前信息,過去洮兒河有過多起私自搭橋事件,顯然是當地民眾日常所需,等到此次事件引發輿情后,當地交通運輸局回應稱,已經對當地村民的過河難等問題進行調研,近期將在振林村附近建一座便民橋,預計秋收前建設完成。所以,為什么基層治理會缺位?或者說在這些非常基層地方的治理中有些什么困境?
呂德文:首先,這不能說是基層治理,而是公共服務。公共服務都有非均衡性的特征,哪怕在城市也是如此。比如,武漢長江大橋以前也只有一橋、二橋,現在逐漸增加起來;以前沒這么多橋的時候,大家也要繞路過江。
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過程中,肯定有非均衡性的性質。而這個性質的產生,一方面受制于規劃,另一方面也受制于資源有限及自然條件。比如,這一段不適合造橋,它不連接主干道,成本和效益比不劃算;又比如,預算不到位,即便有修建規劃,也有先來后到。
類似這樣的事情,我們很難對政府進行指責,不能因為公共服務本身的不均衡、不到位,就簡單評論這件事情是否合理。
但客觀上群眾確實有需求,當訴求無法及時得到滿足的時候,就制造了一些替代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方案;這些方案有可能是村民自發組織的,是完全公益性的,比如村委會自己架橋、私人擺渡等。在過去生態、安全等相關法律及執法沒那么嚴格的情況下,這類公共供給其實很常見,但放在今天可能會因為無法滿足合規條件,被擠壓了。
這意味著現在的法律法規跟純公益性質的公共服務之間存在一定沖突,客觀上造成了這種現狀。
由于缺乏了公益屬性的公共服務,無論是政府、村委會還是村民自發的,就給類市場化的供給——哪怕是違法行為——創造了空間。某種程度上,黃某私自搭橋收費正是鉆了這個空子,客觀上有相關性,但不一定是因果關系。
觀察者網:從另一個角度來說,現實中農村基層社會,類似村民/村集體的自發性自治行為并不罕見;甚至在一些地方,這些自治行為可以分擔政府的責任,應該怎么來正確看待這組關系?結合這起案子,就像您提到的現實情況提供了“空間”,但后續又牽涉到刑事訴訟,可以用這一邏輯來理解嗎?
呂德文:我覺得無非還是情理法要相結合。假設這件事情是違法的,法律有它的嚴肅性,法律也是一視同仁的,所以需要處理;最終的處理結果可能引起爭議,但其本身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是明確的。
與此同時,考慮到它有一定的情理所在,也就是當地群眾有需求或者其他客觀上有需要,那么作為基層政府還是要滿足這個需求。我覺得現在當地政府的回應,基本上還是秉持這個原則,總的來說還是合理的。
一碼歸一碼,既要照顧到法律的嚴肅性,又要照顧到群眾的客觀需求,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
觀察者網:確實,這起案件的另一個爭議點是罪名與判罰是否合理,當事人黃某也公開表示自己的出發點是想要翻案。現在輿論場圍繞黃某家族十余人被判刑、以及司法部門定罪尋釁滋事罪,不少網絡大V發表意見。怎么看處罰力度與罪名?雖然我們說要情理法相結合,但對于一般人而言怎么去理解三者的平衡問題,有時候大眾的想法與法律的實踐范疇存在一定差距的。
呂德文:關于法律定罪或處罰力度,因為我不是法學方面的專家,所以也沒法出具專業意見。就我自己的研究領域來說,可以從基層治理角度籠統談一下這個問題,特別是尋釁滋事罪問題。
其實今天,我們仍有很多法律條文跟基層實際之間,并不是完全匹配的。一方面,法律無法窮盡所有的不合法行為,比如有人做這件事明顯是不對的,但法律管不著他;反之,有些人出于本心善意明明做了好事,但法律認為他不合法,可以處理他。在吉林浮橋案里面,可能這兩種情況兼而有之。這也是網絡上爭議比較大的一點,黃某到底是大善人還是違法犯罪分子?如果他是一個大善人,那么可能是他做了好事,結果法律用這個罪名去宣判他,那是法律本身存在問題,所以要兼顧情理,法律措施要盡量照顧到方方面面,做到合情合理。
但另一方面,法律案件里面也有可能存在一些隱情,如果這個人真的是從中牟利,或者背后有更大勢力,他可能就是一個壞人,而當地政府或群眾掌握了一些情況,卻沒有辦法構成證據鏈或在法庭上無法形成明確證據指出來,當地人可能都知道他做了壞事,甚至辦案機關也知道,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沒有辦法懲治壞人,換句話說存在不適用的問題,所以只能用一個所謂的“口袋罪”來起訴定刑。
所以我覺得如果從基層治理的復雜性角度去看的話,法律的不適用性問題也有可能體現在這起事件中。法律和法律的執行,有時候是兩碼事;站在基層治理的角度,制度和制度的執行也是兩回事,很多時候需要大家有意識地從實踐視角去看問題。
觀察者網:不過,事件發酵過程中又有了一個節外生枝的問題,當事人為了翻案,希望得到更多關注,舉報法官。(按他的原話是:自己并非針對法官個人,“我也不是說他是一個壞法官,檢察院要建議判我實刑,最后法官判了緩刑。”針對法官的舉報是無奈之舉,只是想“翻案”,“找一個突破口”。)雖然暫時沒有發酵開來,但又給事情增添復雜度,當然也會擾亂外界注意力,是不是需要去追這條線索,您怎么看社會事件發酵中發生的此類狀況?
呂德文:我覺得沒必要追,因為案件本身的判罰,不是代表法官個人的主觀意志,而是代表了這套法律系統,所以誰來擔任這起案件的主審法官,都是代表這個體系。
但有一點倒是可以幫助我們理解這起事件,該事件在一開始就存在爭議,說明背后可能涉及相對復雜的背景。這也可以理解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會窮盡自己所有的能力,去干預或者說去爭取自己的權益,包括舉報法官的行為。但本質上,我覺得舉報法官和我們今天討論這起案件本身關系不是很大。
觀察者網:現在一旦出現引爆輿情的社會性案件,總是眾說紛紜,甚至過往的反轉案例多了,大眾也難以相信某一方給出的答復——甚至包括官方通報。吉林浮橋案也是如此,當然要追求是非黑白恐怕也過于簡單。輿論爭議有好有壞,一方面是社會監督,但另一方面也會出現“眾口難調”、甚至希望干預結果,這也是增加了治理的難度和成本,怎么看這種難題?
呂德文:一起事件一旦被變成網絡事件之后,基層政府肯定壓力非常大,它往往會把簡單問題復雜化。
所以,吉林這起事件可能一定程度上也不是較低層級可以回應的。它要回應公眾質疑,在政府機關內部也要形成一個比較權威、且顧及各方信息作出的判斷或決定。
這幾天誰都沒辦法準確判斷誰說的是對的誰說的是錯的。我覺得,其實每個人說的都是正確的,只不過我們還沒有辦法把所有的拼圖拼成一個整體。如果信息足夠公開,這個事件的邏輯鏈條是可以厘清的,但目前還是缺乏一些基本信息。但無論如何,這類輿情性事件,最終當地政府肯定會有一個權威回應,我想現在還是讓子彈再飛一會。
就當下來看,確實存在多種可能性,而且比較確定的是它里面存在一些灰色地帶,有很多道理不可言說,不是因為這個事情不好說,而是因為沒辦法公開說。
我們還是要有一個基本意識,公檢法辦案還是很嚴肅的,內部有自己的流程。有時候某起案件一開始以某項名義辦理,但可能是為證據不足,夠不上這項名義的判罰,然后轉為一般性案件,現實中這樣的情況很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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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 責任編輯: 陳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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